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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焦化学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征求意见稿)

      适用于炼焦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 焦炭(含兰炭)生产能力增大。

2. 常规机焦炉及热回收焦炉炭化室高度、宽度、孔数变化,或半焦(兰炭)炭化炉单炉生产能力、数量变化。

地点:

3. 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 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4. 装煤方式、煤气净化工艺、熄焦工艺、化学产品生产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5. 原料、燃料调整,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6. 废气、废水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7. 焦炉烟囱(含焦炉烟气尾部脱硫、脱硝设施排放口),装煤、推焦地面站排放口,干法熄焦地面站排放口高度明显降低。

8. 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或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

 

原文附件下载:《炼焦化学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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