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水泥制造(含配套矿山、协同处置)和独立粉磨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 水泥或熟料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配套矿山开采能力增加30%及以上。
2.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能力增大;水泥窑协同处置非危险废物能力增大30%及以上。
地点:
3. 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 或配套矿山、废石场选址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4. 增加协同处置处理工序,或增加旁路放风系统并设置单独排气筒。
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类别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6. 原料、燃料调整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7. 窑尾、窑头废气治理设施及工艺变化,或增加独立热源进行烘干,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8. 窑尾、窑头废气排气筒高度明显降低。
9. 协同处置渗滤液处理工艺由入窑高温段焚烧改为其他处理方式,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原文附件下载:《水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