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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征求意见稿)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进一步说明细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中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范围和核算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等法规和文件,制定本核定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工作。不适用于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的直接经济损失核定。

三、核算范围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应急处置阶段可以确定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其中应急处置费用包括污染处置费用、保障工程费用、应急监测费用、人员转移安置费用以及组织指挥和后勤保障等行政费用。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方为保护公众健康、公私财产和生态环境, 减轻或消除危害主动支出的应急处置费用,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四、核定程序

直接经济损失核定工作程序包括基础数据资料收集、数据审核、确定核定结果三个主要阶段。基础数据资料收集阶段是对各项费用相关的产生情况、费用数额、合同票据等数据资料进行统一收集;数据审核是对收集的数据资料进行初审、确认、复审等一系列审查,确定有效数据, 并进行整理分析;确定核定结果是将审定的数据整理分析后,给出明确的核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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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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