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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采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炭采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一般性原则、技术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及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煤炭采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但不适用于工程发生重大变动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T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

      HJ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HJ 1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61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煤炭采选工程

      HJ/T 169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HJ 67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煤炭采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 37 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煤炭采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 post-project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煤炭采选建设项目在通过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且正式投入生产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管理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

3.2 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 effectiveness analysis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easures

分析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的措施是否适用、有效,能否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并提出环境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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