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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和废气 便携式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便携式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监测仪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废气便携式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监测仪(以下简称“仪器”)的设计、生产和检测。

针对应用于不同场合的仪器,规定了相应仪器的检测范围。用于环境空气监测的仪器检测范围最大不超过 20mg/m3(非甲烷总烃,以碳计),本标准称为Ⅰ型仪器。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的仪器检测范围最大不超过 200mg/m3(非甲烷总烃,以碳计),本标准称为Ⅱ型仪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总烃 total hydrocarbons(THC)

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上有响应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除非另有说明,结果以碳计。

3.2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

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上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除非另有说明,结果以碳计。

3.3

      仪器检出限 instrument detection limit

      仪器在给定的置信度内可从样品中定性检出待测物质的最小浓度。

3.4

      定量测量重复性 quantitative measurement repeatability

在一组重复性测量条件下,基于待测组分仪器示值的测量精密度,用仪器连续多次测量同一标准物质时基于某一或多个待测组分仪器示值的相对标准偏差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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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环境空气和废气 便携式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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