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的办理要素、咨询、办理流程、法律救济、表单及其填写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审批的办事指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3 办理要素
3.1 事项名称和编码
3.1.1 事项名称: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子项:无。
3.1.2 编码:(暂缺)
3.2 受理范围
3.2.1 申请人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3.2.2 申请内容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注:中心镇、园区的权限下放给各中心镇人民政府、松山湖管委会、虎门港管委会、生态园管委会。
3.2.3 申请条件:
1) 排水户的排水设施已按规定接入市政排水管网并通过验收;
2) 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3.3 受理地点
3.3.1 受理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6楼市水务局
3.3.2 交通方式
3.3.2.1 途径旗峰路
a) 1路、1路空调、18路、18路空调、23路、36路、x9路,方中电脑城站;
b) 1路、1路空调、18路、18路空调、23路、x3路,浩宇大厦站。
3.3.2.2 途径体育路
17路、25路、26路、36路、47路空调、59路、c1路、x9,路天源电脑城站。
3.3.3 地图
地图见图1。
图1
3.4 办理依据
3.4.1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3项: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3.4.2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3.4.3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6年第152号)第三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第七条: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3.5 实施机关
3.5.1 实施机关的名称:东莞市水务局。
3.5.2 实施机关的权限:许可。
3.5.3 实施机关的类别:国家机关。
3.6 办件类型
承诺件。
3.7 审批条件
3.7.1 审批数量限制
本行政审批无审批数量限制
3.7.2 予以批准的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3) 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4) 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5) 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3.7.3 不予以批准的情形(以下情形之一)
资料不齐全,不符合予以批准的条件之一(见3.5.2),不符合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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