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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排水工程,是指收集、输送、处理、处臵污水和雨水以及污水再生利用的工程,包括公共排水工程和自用排水工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排水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水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查;指导排水许可证核发;统筹排水工程的各项工 作;落实雨污分流、地表径流量控制及雨水调蓄利用等各项措施;对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行为进行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就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出具相关意见;配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

      (二)市国规委:负责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征求市水务局专业意见,确定道路、建设用地的规划高程,落实雨水、污水管(渠)、调蓄系统的空间布局;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审批水体、排水设施的用地红线;在《规划设计条件》中落实雨污分流、雨水径流相关内容及参数;将市水务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排水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意见(包括建设地块雨水地表径流控制论证、建设地块排水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初步设计),作为规划审批依据;在建设项目室外排水工程及公共排水工程规划许可时落实雨污分流要求;配合市水务局制定《广州市防洪排涝规划》及相关河涌水系、排水规划等;配合市水务局编制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协调的排水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市住建委:落实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同步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指导各区住建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时,就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负责组织市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就排水工程施工同时涉及城市道路车行道和人行道的占用、挖掘许可实行联合会审。向水务部门提供道路建设计划,用以制定排水管网同步建设计划。

      (四)市环保局:对依法需办理排水许可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的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阶段核实排水设计条件咨询意见,在竣工环保验收阶段,核实排水许可;对向江河湖泊等水体直接排放污水、废水以及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排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更多细则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细则全文:

下载地址:《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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