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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处置辐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稀土、铌/钽、锆石和氧化锆、锡、铅/锌、铜、钢铁、钒、磷酸盐、煤、铝、钼、镍、锗/钛、金、石油天然气等非铀(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使用或产生的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处置设施在选址、设计、建设、运行、关闭整治及监护等过程应遵守的辐射环境保护原则与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伴生放射性物料的贮存及处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23727 铀矿冶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

      HJ/T 61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伴生放射性物料

      非铀(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使用或产生的铀(钍)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过1Bq/g的原矿、中间产品、尾矿、尾渣和其他残留物等。

3.2 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

非铀(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产生的铀(钍)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过1Bq/g的固体废物,包括采选及冶炼过程产生的尾矿、尾渣和其他残留物等。
      基于放射性水平,将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分为2类。

      第Ⅰ类:1Bq/g<(钍)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400Bq/g;

      第Ⅱ类:铀(钍)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400Bq/g。

4 基本要求

4.1 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处置设施的选址、设计、建设、运行、关闭整治、监护等过程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

4.2 伴生放射性物料的贮存及处置应遵循实践的正当性、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剂量限制和潜在照射危险限制的要求。

4.3 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处置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4 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处置单位应采取工程和技术措施,确保流出物达标排放;进行源头控制、综合利用、分类处置,做到废物最小化。

4.5 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选址、设计、建设、运行、关闭整治、监护等过程应采取措施保障设施的长期安全稳定。

5 一般要求

 

更多标准意见稿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标准意见稿全文:

下载地址:《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处置辐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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