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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放射源收贮车安全防范系统要求(征求意见稿)

1.1 目的

为健全废旧放射源收贮车的安全防范能力,加强废旧放射源的收贮运输作业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导则。

1.2 范围

本导则主要适用于专门用于运输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和 Ⅲ类、Ⅳ类、Ⅴ类废旧放射源的车辆,包括车辆一般技术要求、辐射防护改造要求、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

1.3 基本原则

1.3.1 要求技术防范、实体防范相结合。

1.3.2 安全防范系统的设备或材料应具有可扩展性和灵活性, 做到经济合理、技术先进、安全可靠。

2 车辆一般技术要求

2.1 一般技术要求

2.1.1 收贮车辆从功能上分至少包括驾驶室和货厢(舱)。

2.1.2 核定载质量在 1 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

2.1.3 运输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

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的要求。特别是制动性能。

2.1.4 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04)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2.1.5 运输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2004)的要求。货车车长、车宽、车高分别不超过 11 米(三轴)或 12 米(四轴)、2.5 米和 4 米。最大允许总质量 25 吨(三轴)或 31 吨(四轴)。

2.2 设备要求

2.2.1 运输车辆须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2.2.2 运输车辆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

2.2.3 运输车辆配备必要的钳子、榔头、剪刀、手套等工具, 以及长柄夹源钳工具。

2.2.4 运输车辆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

2.2.5 运输车辆货厢(舱)设有盛装和固定废源容器的装置,并采取有效防震、防冲撞、防雨、防盗、防火、防丢失、防辐射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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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废旧放射源收贮车安全防范系统要求(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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