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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质在医疗、工业、农业、研究和教学应用中产生的废物管理(征求意见稿)

1 引言

1.1 目的

本导则的目的是为放射性物质(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在医疗、工业、研究、农业和教学应用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包括废旧密封放射源)的安全管理满足规定的目标、原则和要求提供指导,也为监管部门进行核安全审评和监督管理提供参考。

1.2 范围

      (1) 本导则适用于放射性物质在医疗、工业、研究、农业和教学应用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前管理。涵盖研究机构和医院核医学科等中小型设施在放射性物质使用和设施退役中产生的少量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以及在工业和研究活动中产生的少量含有天然放射性核素废物的管理。在附录 I 概述了从这些应用中产生的废物。

      (2) 本导则适用于少量放射性废物的暂存、场内运输以及其在集中管理设施内的安全管理,涉及放射性物质的解控和流出物向环境排放的控制。

      (3) 本导则对存在病原体或重金属等危险物质的放射性废物管理要考虑的辐射安全相关的问题提供指导,但不包括有关非放射性危险的建议。

      (4) 本导则不适用于豁免的含放射性物质的消费品(如家用烟雾探测器等)的管理。如果这类消费品被收集起来作为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则本导则适用。

2 总体安全要求

2.1 管理策略

2.1.1 管理方案

      (1) 放射性废物管理包括在废物产生单位内的就地废物管理和在废物集中管理设施内的废物管理,两者的管理应该密切的配合。

      (2) 废物产生单位应采取适当的就地废物管理措施,包括废物最小化、预处理(分类收集、特性鉴定、化学调节)、处理、整备和贮存等。就地废物管理至少应该完成废物最小化、分类收集、基本特性鉴定和相关的贮存。

      (3) 转移的废物应当满足接收方的接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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