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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放射源收贮车安全防范系统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为确保核技术利用项目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源)收贮完成后的运输安全和收贮工作人员的安全,避免对环境和公众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原环境保护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组织编制了《废旧放射源收贮车安全防范系统要求(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收源车技术规范》),有关编制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

各省辐射站承担着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项目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源)收贮工作,在收贮完成后,需将其运输至各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后贮存。在运输环节中,存在放射性废物(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等安全隐患。为减少隐患、提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废旧放射源收贮车辆改装和使用实际情况, 编制《收源车技术规范》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4.《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18 号)

      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31 号)

      7.《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 3 号)

      8.《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环境保护部令第4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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