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和监测中挥发性有机物的现场采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HJ 25.1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 25.2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地块 site
在一定范围内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以及该范围内所有构筑物、设施和生物的总和。
3.2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沸点低于或等于 260℃,或在20℃和1个大气压下饱和蒸气压超过133.322Pa的有机化合物。
3.3
初见水位 initial water level
地下水监测井建设过程中,当钻孔揭露含水层时,初次发现的水位。
3.4
稳定水位 steady water level
地下水监测井钻探时的水位经过一定时间恢复到天然状态后的水位。
3.5
成井洗井 well development
地下水监测井建设完成后,去除监测井中所有污染物或钻井产生的岩层破坏以及来自天然岩层的细小颗粒,使得筛管周边地下水水力特征恢复的过程。
4 采样前期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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