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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1 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于 2015 年 3 月 9 日下发的《关于开展 2015 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5﹞329 号),批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承担 “污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中 VOCs 采样技术导则”的制修订任务,项目统一编号:2015-21。

项目协作单位包括: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华测北方检测有限公司和南方科技大学工程技术创新中心(北京)。

1.2 工作过程

2015年4月,开展标准制修订前期准备工作,成立标准编制组,进一步明确承担单位和各协作单位的分工。开展国内外相关标准与资料前期调研,编制“污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中 VOCs 采样技术导则”开题论证报告与标准草案。

2015年12月21日,召开并顺利通过项目开题论证会。开题论证会纪要如下:“一、标准主编单位调研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开展了现场数据分析工作,前期工作基础较扎实; 二、标准编制的技术路线科学合理;三、标准主编单位对标准的定位明确,满足场地环境管理需求。论证委员会通过该标准的开题论证,提出的建议如下:1、建议将题目修改为“污染场地 VOCs 采样技术导则”,内容包括土壤、地下水、土壤气 VOCs 采样技术要求;2、与《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等进行衔接。”

2016年12月,制定污染场地土壤、地下水和土壤气中 VOCs 采样技术要求,按照开题论证会纪要,编制完成“污染场地 VOCs 采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草案)以及编制说明 (草案)。

2017年5月,补充开展现场采样技术应用分析,提交“污染场地 VOCs 采样技术导则” 征求意见稿以及编制说明。

2017年6月16日,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次技术审查会,未通过。专家意见如下:“鉴于“十三五”土壤环境管理需求,将标准名称修改为“污染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删除土壤气采样的相关内容。在编制说明中补充完善与相关标准衔接的分析,完善相关技术要求确定依据。进一步规范文本表述”。污染地块中土壤气采样技术不仅针对 VOCs,还应包括具有挥发性的其他污染物(氰化物、汞等),因此专家建议应另行编制“污染地块土壤气采样技术导则”。目前,该导则的编制工作正在进行中。

      2017 年 6 月至 7 月,标准主编单位按照第一次技术审查会专家意见对标准文本及编制标准所的修改意见,补充部分试验和验证试验,对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进行修改。最终完成了《土壤和沉积物 有机物的提取 微波萃取法》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标准编制说明的编写(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二次修改意见重点提出需要完善编制说明的方法内容和格式, 并提出是否包含净化和浓缩内容。第三次修改意见重点提出编制说明中方法验证结果方式, 标准编制组主要强化了验证方式的来源,补充了部分验证数据,并补充了方法验证报告。第四次根据修改意见,标准编制组对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作适当的补充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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