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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监测

污水监测方案制定

1 污水监测方案内容

      监测方案的内容应包括:监测点位、监测项目、采样方式、采样频次、采样器材、现场测试仪器、样品保存、运输和交接、监测人员和分工、采样安全以及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等。

2 排污口与监测点位

2.1 排污口设置

      排污口原则上设在厂界内或厂界外不超过10m的范围内,并应满足现场采样和流量测定的要求。

      污水排放管道或渠道监测断面应为矩形、圆形、梯形等规则形状。测流段水流应平直、稳定、有一定水位高度。用暗管或暗渠排污的,需设置一段能满足采样条件的明渠。

      污水面在地面以下超过1m的排污口,应配建取样台阶或梯架。监测平台面积应不小于1m2,平台应设置不低于1.2 m的防护栏。

      排污口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监测人员的安全,必须经常进行排污口的清障、疏通工作;保证污水监测点位场所通风、照明正常;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场所应强制设置通风系统,并安装相应的气体浓度安全报警装置。

      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排污口不得随意改动,并按照GB 15562.1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因生产工艺或其他原因需变更排污口时,须由相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确认。

2.2 监测点位设置

2.2.1 污染物排放监测点位

      在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监测点位。

      对于第一类污染物,监测点位设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工业集聚区设有专门集中处理第一类污染物的处理设施时,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是指该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口。对于其他污染物,污水为直接排放的,监测点位设在排污单位的总排放口;污水为间接排放的,监测点位设在排污单位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口后、进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前的位置。如环境管理有要求,还可同时在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2.2.2 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效率监测点位

      监测污水处理设施的整体处理效率时,在各污水进入污水处理设施的入口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口设置监测点位;监测各污水处理单元的处理效率时,在各污水进入污水处理单元的入口和污水处理单元的出水口设置监测点位。

2.2.3 雨水排放监测点位

      排污单位应雨污分流,雨水经收集后由雨水管道排放,监测点位设在雨水排放口。

3 污水监测项目

3.1 排污单位的污水监测项目应按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等明确要求的污染控制项目来确定。

3.2 各地区或排污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污染源排放特征、监测能力的改善及监测技术水平的提高,增加监测项目。

4 污水监测采样方式和采样频次

4.1 污水监测采样方式

4.1.1 瞬时采样

      以下情形可以瞬时采样:

      a) 污水特征相对稳定,排污单位的生产工艺连续且稳定,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或建有调节池的污染源的污水稳定排放;

      b) 不连续流动的水流,如间歇排放;

      c) 流量不固定,所测参数(如余氯、硫化物、微生物、动植物油、石油类、有机物、氰化物等)性质不稳定,若采用混合样,会因个别样品之间的相互反应而掩盖了它们之间的差别;

      d) 需要考察可能存在的污染物,或要确定污染物出现的时间;
      
e) 需要污染物最高值、最低值或变化情况的数据;

      f) 需要根据较短一段时间内(不超过15 min)的数据确定水质的变化规律;

      g) 需要测定水体空间参数变化特征,如某一参数在水流的不同断面和(或)深度的变化情况; 

      h) 在制订较大范围的采样方案前的测定。

4.1.2 混合采样

      混合采样包括等时混合水样和等比例混合水样两种,可手工或自动采样采集。自动采样时所用的水质自动采样器应符合HJ 372的相关要求。

      每个生产日或生产周期内混合样品的采样数量不应少于3个。

      当污水流量变化小于平均流量的20%,污染物浓度随时间变化较小时,采集等时混合水样。

      等比例混合水样一般采用与流量计相连的自动采样器采集。等比例混合水样分为连续比例混合水样和间隔比例混合水样两种。连续比例混合水样是在选定采样时段内,根据污水排放流量,按一定比例连续采集的混合水样。间隔比例混合水样是根据一定的排放量间隔,分别采集与排放量有一定比例关系的水样混合而成。

      以下情形可以采集混合水样:

      a) 计算一定时间的平均污染物浓度;

      b) 计算单位时间的质量负荷;

      c) 污水特征变化大。

4.2 污水监测采样频次

4.2.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等对采样频次有规定的,按规定从严执行。

      如未明确规定采样频次,按照生产周期确定采样频次。生产周期在8 h以内的,采样时间间隔不应小于2 h;生产周期大于8 h,采样时间间隔不应小于4 h;每次监测的采样频次应不少于3次。如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连续生产,采样时间间隔不应小于4 h,每个生产日内采样频次应不少于3次。排污单位间歇排放或排放污水的流量、浓度、污染物种类有明显变化的,应在排放周期内增加采样频次。以多次采样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日均值(pH值、色度、急性毒性、微生物等项目以单次结果计)。

      雨水排放口有流量时,根据相关环境管理要求确定采样频次。

4.2.2 执法监测

      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等的现场采样,可以即时采集一个或多个瞬时样品,作为判定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

污水监测准备

1 采样器材和现场测试仪器的准备

1.1 采样器材主要是采样器具和样品容器。应按照监测项目所采用的分析方法的要求,准备合适的采样器材。

1.2 采样器材的材质应具有较好的化学稳定性,在样品采集、样品贮存期内不会与水样发生物理化学反应,从而引起水样组分浓度的变化。采样器具可选用不锈钢、聚四氟乙烯等材质,样品容器可选用硬质玻璃或聚乙烯等材质。

1.3 采样器具内壁表面应光滑,易于清洗、处理。采样器具应有足够的强度,使用灵活、方便可靠,没有弯曲物干扰流速,尽可能减少旋塞和阀的数量。样品容器应具备合适的机械强度、密封性好,用于微生物检验的样品容器应能耐受高温灭菌,并在灭菌温度下不释放或产生任何能抑制生物活动或导致死亡或促进生长的化学物质。

1.4 污水监测应配置专用采样器材,不能与地表水、地下水等环境样品的采样器材混用。

1.5 按照监测项目所采用的分析方法的要求,选择现场测试仪器,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目录内的现场测试仪器,必须经过计量部门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2 辅助用品的准备

      准备现场采样所需的保存剂、样品箱、低温保存箱以及记录表格、安全防护用品等辅助用品。

污水监测采样

1 现场监测核查

      现场监测期间,监测人员应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监测核查,做好相应的记录,并由排污单位人员确认。

      现场监测核查内容应包括:排污单位和监测点位的基本信息、监测期间是否正常生产及生产负荷、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等。

2 现场监测项目的测定

2.1 水温测定

      用经检定的水温计直接插入采样点测量。水温计应在采样点放置5 min,待测得的水温恒定不变后读数或者迅速提出水面并读取数值。当现场气温高于35℃或低于-30℃时,水温计在水中的停留时间要适当延长,以达到温度平衡;读数时应注意避免气温的影响,一般情况下,从水温计离开水面至读数完毕应不超过20 s,在冬季的东北地区读数应在3 s内完成,否则水温计表面形成一层薄冰,影响读数的准确性。

2.2 pH值测定

      用经检定的、测量精度至少为0.1的pH计测定。根据水样温度对pH计进行温度补偿或使用有温度自动补偿的pH计。

      测定前使用与待测水样pH值相差不超过2个pH单位的两种标准溶液校准仪器;两种标准溶液pH值相差约3个单位,校准过程中pH计测定结果与标准值相差应不大于0.1个pH单位。

      用蒸馏水仔细冲洗电极,再用水样冲洗,然后再将电极浸入水样中,小心搅拌或摇动,待读数稳定后记录pH值。每次现场测定应进行平行样测量。

      当pH测定值大于12或小于2时,应使用相应的pH复合电极测定,必要时测定酸碱度。

2.3 流量测量

      已安装自动污水流量计,且通过计量部门检定或通过验收,可采用自动污水流量计的流量值。采用明渠流量计测定流量,应按照相关技术要求修建或安装标准化计量堰(槽)。

      排污渠道的截面底部须硬质平滑,截面形状为规则几何形,排污口处须有3 m~5 m的平直过流水段,且水位高度不小于0.1 m。通过测量排污渠道的过水截面积,以流速仪测量污水流速,计算污水量。

      在以上流量测量方法不满足条件无法使用时,可用统计法、水平衡计算等方法。

2.4 水样感官指标的描述

      用文字定性描述水的颜色、气味(嗅)等样品状态、水面有无油膜等表观特征,并均应作现场记录。

2.5 其他需要现场测定的项目

      分析方法中规定的须在现场完成测定的监测项目,按规定执行。

3 采样位置

      采样位置应在污水混合均匀、并尽量靠近采样断面中心的位置。

4 样品采集

4.1 采样前要认真检查采样器具及样品容器,及时维修并更换采样器具中的破损和不牢固的部件;仔细检查样品容器及其瓶塞(盖),有破损的要及时丢弃,以防采样时误用。样品容器确保已盖好,减少污染的机会并安全存放。注意用于微生物等组分测试的样品容器在采样前应保证包装完整,避免采样前造成容器污染。

4.2 到达监测方案确定的监测点位,采样前先将采样容器及相关工具整齐排放好。

4.3 对照监测方案采集样品。采样时应去除水面的杂物、垃圾等漂浮物,不可搅动水底部的沉积物。

4.4 采样前先用水样荡涤采样容器和样品容器2~3次。微生物、石油类、动植物油、生化需氧量、有机物、余氯等特殊项目,采样前无需水样荡洗采样器具和样品容器。

4.5 对不同的监测项目选用的容器材质、加入的保存剂及其用量、保存期、采集的水样体积和容器的洗涤方法等,须按照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要求执行。

4.6 与其他项目一同采样时,优先单独采集微生物样品;测定生化需氧量、硫化物、有机物等项目时,水样须注满容器,不留顶上空间;pH值、生化需氧量、硫化物、有机物、余氯、动植物油、石油类、粪大肠菌群、放射性等项目的水样,不能混合,只能单独采样;悬浮物、硫化物、动植物油、石油类、余氯等项目,须定容采样,全部用于测定;余氯、动植物油、石油类、粪大肠菌群、有机物、硫化物、氰化物和酚类等项目只能手工采样,不能使用自动采样器采样。

4.7 采样完成后应在每个样品容器上贴上标签。标签内容包括样品编号或名称、采样日期和时间、监测项目名称等。

4.8 采样结束后,核对监测方案、现场记录与实际样品数,如有错误或遗漏,应立即补采或重采。如采样现场未按监测方案采集到样品时,应详细记录实际情况。

5 现场记录

      现场记录应包含以下内容:任务来源(监测目的)、单位名称、气象条件(天气状态、气温等)、采样日期、采样时间、现场测试仪器型号与编号、采样点位、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水排放量/流量、现场测试项目、水样感官描述、采样项目、样品编号、状态描述和保存方法、采样人、复核人、排污单位人员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事项等,具体格式可自行制订。

6 采样安全

      现场监测人员必须考虑相应的安全预防措施,采样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监测人员应身体健康,适应工作要求,现场采样时至少两人同时在场。

      监测过程中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急救用品。现场采样时,若采样位置附近有腐蚀性、高温、有毒、挥发性、可燃性物质,必须穿戴防护用具。现场监测人员要特别注意安全,避免滑倒落水,必要时应穿戴救生衣。

污水监测样品保存、运输和交接

1 样品保存

1.1 样品采集后应尽快送实验室分析,并根据监测项目所采用分析方法的要求确定样品的保存方法,确保样品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内完成分析测试。必要时应在采样前根据样品的性质、组成和环境条件,检验保存方法的可靠性。

1.2 样品采集后一般可低温冷藏(0~5℃)避光保存。用于监测微生物等项目的样品应特别注意保存的温度和环境。

1.3 根据监测项目及样品组分特点,考虑控制pH值、抑制生物作用、抑制氧化还原反应等因素,选择添加合适的保存剂。保存剂添加过程中,所用器具不可混用,避免交叉污染;保存剂应适量添加,切勿过量,避免影响实验室分析。

2 样品运输

      根据采样点的地理位置和监测项目保存期限,选用适当的运输方式。样品运输前应将容器的外(内)盖盖紧。装箱时应用泡沫塑料等减震材料分隔固定,以防破损。除防震、避免日光照射和低温运输外,还应防止沾污。

      同一采样点的样品应尽量装在同一样品箱内,运输前应核对现场采样记录上的所有样品是否齐全,应有专人负责样品运输。

3 样品交接

      现场监测人员与实验室接样人员进行样品交接时,必须清点和检查样品,并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样品交接记录内容包括交接样品的日期和时间、样品数量和性状、测定项目、保存方式、交样人、接样人等。

污水监测分析

1 监测项目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标准方法;若适用性满足要求,其他国家、行业标准方法也可选用;尚无国家、行业标准分析方其他法的,可选用国际标准、区域标准、知名技术组织或由有关科技书籍或期刊中公布的、设备制造商规定的等其他方法,但须按照GB/T 27417的要求进行方法确认和验证。

2 所选用分析方法的测定下限应低于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3 除分析方法有规定的,污水分析前必须摇匀取样,不能过滤或澄清,测定带悬浮物的原始水样。

污水监测机构

      广东华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SCT)是经国家认可委认可,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资质和计量认证CMA资质,已获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认可,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检测服务及绿色解决方案的综合性第三方检测机构,专业提供污水监测服务,出具权威CMA污水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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