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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小废水企业废水收集设施建设技术指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对产生小量废水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经营者(简称小废水企业)的管理,规范小废水企业废水收集设施的建设,指导企业做好污染防治工作,预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特制订本技术指引。

      一、本指引所称小废水,是指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不属于危险废物的生产废水,且生产过程中日均产生量≤1吨/日。

      此类小废水产生不连续或无规律,自建废水治理设施不经济或不可行,需委托具有相应处理能力的专业服务单位收运和集中处理。

      二、小废水企业废水收集设施必须建在便于废水拉运车辆进出的地方。

      三、废水收集设施有效容积必须大于单次最大废水排放量并预留10%以上的富余容积。如每月排放一次总量为10吨的废水,废水收集设施有效容积须≥11立方米。企业如有不同种类、性质的废水须分别使用不同的设施收集,容积要求不变。

      四、连接废水产生设备与废水收集设施的废水收集管道必须是防腐的固定管道(常用塑胶类管道),并且标明管道名称及废水走向,此外管径须放大,预防堵塞,不得使用软管连接,废水产生设备除废水收集管道外不得有其它排放管道或排空管。

      五、废水收集设施可建成具有防腐、防渗、防流失材质的水槽、水池,也可以是大塑胶水桶(可多个容器串联或并联)。收集设施须建在或放置于平整的地面上,四周须有高0.1~0.2米的围堰,使用水泥和金属类水池、水槽存储腐蚀性废水的内壁须有防腐层。

      六、为确保安全,除外购塑胶水桶类设施高度不作要求外,其余废水收集设施总高度或深度控制在1.5米及以下,其中地下水池口四壁须高出地面0.1米以上。内外壁须有容积刻度,并须标明容器尺寸、容量、储存的废水名称,要有明显的危险警告标志。

      七、废水收集设施须有遮雨棚或防雨盖,地面水池须有楼梯或操作平台,地下水池须有防护栏,加盖的水池须预留足够大的操作口和观察口(足够观察水池内水位和拉运废水操作),不能使用全封闭水池。

      八、废水收集设施处须悬挂拉运操作规程及标示,主要内容需有:企业负责人、联系人、委托拉运废水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起运水量、污染源名称及主要污染因子、拉运注意事项、应急处置方法等。

      企业须建立完整的小废水转运台账,如实规范记录小废水拉运信息并定期汇总成环保管理档案。

      九、废水收集设施不得有任何溢流口、排空管等外排口。

      十、小废水企业废水收集设施是企业生产必须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企业投产前须自行组织废水收集设施验收,通过验收后方可投产。

      十一、小废水企业和第三方服务企业可参考附件1的合同模版签订小废水委托处理合同,合同须明确双方权责关系。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合同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十二、对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类别的废液、废水不得混入小废水,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小废水拉运处理处置服务协议书(模版)

2.小废水拉运指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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