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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征求意见稿)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评价和报告编制要求,包括对近岸海域环境(水质、沉积物、生物和生物质量、海滨浴场)、入海河流入海断面、直排海污染源、应急监测和专题监测的评价与报告编制。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入海河流入海断面、直排海污染源、应急监测和专题监测的相关评价和报告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21 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GB 18668 海洋沉积物质量

      HJ 442.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

HJ 442.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影响监测

HJ 442.9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九部分 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

HJ 589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单因子污染指数评价法 assessment method of single factor pollution index

是基于评价标准进行评价的方法。方法为当某一监测点位的水/沉积物/生物质量等任一评价项目超过相对应的国家(行业、地方)评价标准的一类标准指标的(PIi>1),即为二类质量,超过二类标准指标的,即为三类质量,如所采用的评价标准中规定其质量分为三类,则超过三类标准指标的即为四类质量,以此类推。

      a)一般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式中:PIi—某监测点位污染物 i 的污染指数;

      Ci某监测点位污染物 i 的实测浓度

      S0i污染物 i 的评价标准。

      b)pH 污染指数的计算公式为:

        

      c) 溶解氧污染指数的计算公式为:

        

4 评价分析基本要求

4.1 基本原则

每项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工作任务(包括年度工作)完成后,应以科学的监测数据为基础,用简练的文字配以图表正确阐述和评价监测海域水质、沉积物质量、海洋生物、生物质量、入海河流入海断面、直排海污染源等现状,分析环境质量的变化原因、发展趋势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适当的对策与建议。

      评价分析要突出科学、准确、及时、可比和针对性,对质量分析体现综合性和严谨性。

4.2 近岸海域环境评价基本要求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获得结果后,应结合收集的水文、气象、污染事故、自然灾害等相关监测和观测数据,开展现状评价及趋势分析。对需要水文、气象等观测数据支撑的评价, 如未获得水文、气象等观测数据的,应说明情况,不进行评价。

开展区域评价时,区域一般以现有海区(渤海、黄海、东海、南海),沿海行政区域(省、市、县)管辖海域来划分,城市也可针对项目监测范围来确定,如项目建设区域或敏感区、对照区等。监测结果支持对河口海湾评价的,应进行以河口海湾为区域的评价。

针对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现状等的评价,应进行同一区域不同时段或多时段比较、不同区域同一时段比较,并进行必要的变化趋势分析与预测评价,包括区域内各指标在空间与时间上的变化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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