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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4585-1993 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定

      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原子能机构第85号安全丛书(IAEA ,Safety Series No. 85)《铀、钍矿开采和选冶中废物的安全管理》第1部分“实施规定”(1987年版)。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开采和选冶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控制原则和要求,也规定了废物管理设施设计、运行、退役等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铀、钍矿冶设施运行和退役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对于在役的铀、​矿冶设施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非铀、矿采冶作业产生的、具放射性核素的含量超过有关标准规定的废物的管理,亦应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

3 术语

3.1 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

在铀、矿勘探、开采、选冶和退役等的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物。

3.2 废物管理

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处理、加工、运输、贮存和处置在内的各项行政管理和业务活动。

3.3 退役

使铀、矿冶设施或废物管理设施有计划地永远退出使用所需要做的各项工作。

3.4 废石

采矿过程中产生的、没有利用价值的围岩及表外矿石。

3.5 流出物

排放到环境中去的流体(液体或气体)。这种流体中可能会含有固体颗粒。

3.6 尾矿

在提取铀或钍的矿石处理过程中形成的颗粒很小的母岩沉淀物。铀、选冶厂尾矿由下述两个主要部分组成:

a.矿泥―尾矿里较轻、较细的那些粒子(微米和亚微米级的粒子),由粘土及其他细小的粒子组成;

b.尾砂―较重、较大的粒子。

3.7 堆浸

用浸取液溶浸采出的矿石堆或低品位矿石,并将浸出液收集起来,以回收有价值金属的工艺过程。

3.8 地浸

用浸取液渗浸矿体或把浸取液经钻孔注入矿体内,并将浸出液收集起来,以回收有价值金属的工艺过程。

3.9 控制释放

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和限值,有限制地向环境释放含有放射性核素的物质。

3.10 废物管理设施

接收、运输、处理、加工、贮存和处置铀或矿冶废物的各种系统。

3.11 废物隔离

使放射性废物以一种有效的方式与外界隔离,以避免放射性核素扩散到环境中去,或者只能以某种可接受的速率向外界释放。

3.12 尾矿库

为贮存或处置选冶尾矿而专门建造的坝式系统。

3.13 废石场

为贮存或处置废石而专门建造的坝式系统。

3.14 坝

尾矿库和废石场为阻留废物而专门建造的隆起构筑物。

3.15 稳定化

      防止尾矿、废石或其他固体废物由于自然力或其他力而引起逸散的各种可能的措施。

4 铀、矿冶放射性废物控制

4.1 在铀、矿开采和选冶设施运行以前,必须对整个工艺过程中的每一阶段(勘探、开采、选冶和退役)进行分析,评估每一工艺过程所产生的废物及其放射性污染影响。

4.2 在铀、钍矿升采和选冶期间,必须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废物产生量,控制液体和气载流出物中的射性物质向环境的排放。应保证将固体废物置于适当的控制之下,并且严禁滥用废石和尾矿;控制氧和放射性粉尘向大气的释放;控制镭和其他放射性核素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控制由于固体废物受到浸取作用而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

4.3 运行停止以后,在退役期间及其以后,必须继续对固体废物进行管理和控制,控制废石和尾矿的射性危害,控制废石和尾矿释放出来的氧及其子体在大气中扩散,控制镭及其他放射性核素以任何可能的途径进入地表水和地下水。

4.4 鉴于铀、矿冶放射性废物中含有长寿命的放射性核素,因此必须控制其从最终处置后的尾矿和废石场向环境的释放,同时还必须考虑各种长期自然过程(如风化、洪水、河道流向改变、地震等),以及人为活动(如从事建筑或农业生产等)对最终处置后的尾矿库、废石场引起的破坏作用和放射性核素的迁移作用,并且应做到尽可能地消除或最大限度地减小这种作用。

5 辐射防护原则及一般要求

5.1 在铀、矿冶放射性废物管理实践中必须遵守GB 8703的有关辐射防护原则,即实践的正当性、辐射防护最优化和个人剂量的限制。

5.2 在考虑铀、矿冶放射性废物处置的长期影响时,应对未来个人可能受到的剂量水平提出要求。

5.3 由于最终处置后的尾矿库和废石场会受到自然过程和人为活动的破坏,应考虑这种概率性事件对处置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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