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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共建生态文明,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充分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出现下列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一)未经审批,设置电镀、漂染、造纸、洗水、制革、湿式印花、电氧化(电解阳极氧化)、化学镀、酸洗、磷化、蚀刻(含线路板蚀刻)、钝化、电泳污染工序并投入使用的。

(二)未经审批,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已注销的高污染燃料设施重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三)已建成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采取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

(五)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六)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第三条【奖励标准】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举报,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举报第一项的违法行为,其中电镀、漂染、造纸、制革、电氧化(电解阳极氧化)、化学镀、蚀刻(含线路板蚀刻)、钝化类奖励人民币2万元,其他类奖励人民币1万元。

(二)举报第二项的违法行为,奖励人民币1万元。

(三)举报第三项的违法行为,能够准确指出暗管的具体位置或者逃避监管的具体方式,并提供相关的视频或图片或其他线索资料的,其中电镀、漂染、造纸、制革、电氧化(电解阳极氧化)、化学镀、蚀刻(含线路板蚀刻)、钝化类奖励人民币20万元;其他类奖励人民币10万元。未能提供相关的视频或图片或其他线索资料,但举报反映的内容与调查结果相符或基本相符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四)举报第四项的违法行为,能够准确指出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具体情形、具体时间,并提供相关的视频或图片或其他线索资料的,其中电镀、漂染、造纸、制革、电氧化(电解阳极氧化)、化学镀、蚀刻(含线路板蚀刻)、钝化类奖励人民币5万元;其他类奖励人民币3万元。未能提供相关的视频或图片或其他线索资料,但举报反映的内容与调查结果相符或基本相符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五)举报第五项的违法行为,能够准确指出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具体情形、具体时间,并提供相关的视频或图片或其他资料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未能提供相关的视频或图片或其他资料,但举报反映的内容与调查结果相符或基本相符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六)举报第六项的违法行为,奖励人民币1万元。

(七)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举报,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涉嫌污染环境罪且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刑事立案的,追加一倍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第四条【举报方式】有奖举报由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受理,举报人可通过电子邮件、来信、来访进行举报。电邮:(待定),地址:东莞市南城体育路15号。

第五条【举报原则】有奖举报应贯彻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举报人明确提出有奖举报的,应准确指出环境违法主体,提供该主体的详细地址、具体的违法情形等有价值的线索材料,同时留下有效手机号码作为举报人唯一的联系方式。因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材料不全,或者留下的手机号码失效,又或者“撒网式”举报,影响受理和调查工作正常开展的,视为无效举报,不能获得奖励。

第六条【举报处理】市生态环境局受理举报后,对有关举报内容和信息进行登记,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发送是否受理的回执。调查工作原则上在60日内完成,因案情复杂或客观原因不能完成调查的可以延迟,并最多可延迟30日,市生态环境局应向举报人说明。

第七条【奖励原则】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顺序为准);联名举报的,平均分配奖金;一案中举报多项违法行为的,以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奖励。

举报案件被查处,违法主体已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已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结案,再次出现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得奖励。

第八条【非奖励范围】以下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未明确指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和提供有价值线索,仅反映排污现象的。

(二)因自然灾害、紧急停电等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污染防治设施被迫拆除或不能正常运转,造成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而企业已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举报前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查实或查处的。

(四)举报事实不清、环境违法主体难以确定的。

(五)本市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智网工程”网格管理员举报的。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第九条【奖金核发】市生态环境局应做好奖金核发工作计划,对于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以处罚告知书或刑事案件移送证明为准),按季度开展奖金核发工作,以保密的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举报时的手机号码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拨号认证,并办理领奖手续(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账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场拨号认证和办理领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条【经费管理】举报奖励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奖金,据实结算。

市生态环境局应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将奖金的核发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保密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向外界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具体规定如下:

(一)在举报受理、查处、奖金核发、资料存档等过程中,工作人员均不得泄漏举报人的有关信息,不得公开议论有关事宜。

(二)举报受理材料必须按要求妥善存放,无关人员不得翻阅;工作人员必须在确保材料不外泄的情况下,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和借阅。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者在奖金核发过程中徇私舞弊,又或者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追回违法所得并启动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举报人故意虚假举报,严重扰乱举报工作秩序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用语解释】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高污染燃料”,是指《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第Ⅲ类燃料组合,即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不正常运行”,是指(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撒网式’举报”,是指同时或者在一定时期内,在未提供违法行为的视频或者图片或其他资料等有价值线索的情况下,对多个主体进行举报的行为。

第十四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 月 日(有效期一年)。《东莞市奖励举报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同时废止。


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充分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东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19年8月16日(星期五)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hbyjjb@dg.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寄至东莞市南城体育路15号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注明“环境信访科”收),邮编:523000。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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