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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事故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1 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核动力厂发生核事故时,场外辐射环境应急监测的范围、布点、内容、样品采集与管理、质量保证的技术要求。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核动力厂发生核事故时的场外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其他核设施发生核事故时的场外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T 17680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HJ/T 61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009 辐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技术规范

      GB/T 14583 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

      IAEA EPR-NPP PUBLIC PROTECTIVE ACTIONS[2013] 轻水堆严重事故应急的公众防护行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核事故应急 nuclear accident emergency

为了控制或者缓解核事故、减轻核事故后果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秩序和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行动。

3.2 (电离)辐射(ionizing)radiation

能够通过初级过程或者次级过程引起电离事件的带电粒子或者(和)不带电粒子。在电离辐射防护领域中,电离辐射也简称辐射。

3.3 应急响应(行动)emergency response(action)

      为控制或者减轻核事故或者辐射应急状态的后果而采取的紧急行动。

3.4 应急监测 emergency monitoring

      在本标准(规范)文本中出现的应急监测即指核动力厂发生核事故时所实施的场外辐射环境监测。

3.5 操作干预水平 operational intervention level,OIL

与通用准则相对应的一套可测量的水平,系(无需进一步评定)立即和直接用以根据环境测量确定适当防护行动的行动水平。通常可表示为剂量率或所释放的放射性物质的活度、时间积分空气放射性浓度、地面或表面浓度、或在环境、食物或水样品中放射性核素的放射性浓度。

3.6 早期阶段监测 early phase monitoring

预计气态放射性物质将释放或者气态放射性物质已经开始释放至不再释放阶段所进行的场外辐射环境监测活动,该阶段可分为释放前和开始释放。

3.7 中期阶段监测 intermediate phase monitoring

      气态放射性物质释放已经停止至大部分放射性物质已经沉降,完成或者正在实施避免居民额外照射的防护行为阶段所进行的场外辐射环境监测活动。

3.8 后期阶段监测 late phase monitoring

      事故后恢复阶段的场外辐射环境监测活动。

3.9 辐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 automatic environmental radiation monitoring and air sampling station 

      用于环境γ辐射自动监测与空气样品自动采样的固定站点,简称“固定式自动站”。


3.10 投放式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 portable environmental radiation automatic monitoring unit

      用于环境γ辐射自动连续监测、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应急指挥中心的具有自供电和卫星定位的可投放监测装置,简称“投放式自动站”。

 

更多标准意见稿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标准意见稿全文:

下载地址:《核事故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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