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的布点与采样、监测项目、分析方法、数据处理与上报、质量保证等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理的放射性物质或射线装置因意外因素或自然灾害等引发的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
涉及放射性物质的恐怖袭击、可能对我国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核试验以及铀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事件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不适用于电磁辐射污染事件、涉及军事核与辐射设施污染事件等的应急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T 14583 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
GB/T 14056.1 表面污染测定 第 1 部分: β发射体(Eβmax>0.15MeV)和α发射体
HJ 589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HJ/T 61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 导则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GBZ 128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IAEA-TECDOC-1092 核或辐射应急时通用监测程序
IAEA-TECDOC-1162 在辐射应急情况下的评估和响应的一般程序
IAEA Safety Guide No. RS-G-1.8 环境及源项监测中的辐射防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离辐射 ionizing radiation
能够通过初级过程或次级过程引起电离事件的带电粒子或(和)不带电粒子。在电离辐射防护领域中,电离辐射也简称辐射。
3.2 辐射事故 radiation accident
主要指除核设施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主要包括:
(1)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等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放射性物质(除易裂变核材料外)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4)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国境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的事故;
(5)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3.3 放射性污染 radioactive contamination
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本技术规范所提及的污染均指放射性污染。
3.4 辐射监测 radiation monitoring
为了评估和控制辐射和放射性物质的照射,对剂量或污染所完成的测量及对测量结果所作的分析和解释。
3.5 辐射事故应急监测 radiation accident emergency monitoring
指辐射事故发生后,在应急情况下,对事故发生现场及其周围进行的放射性污染情况的测量及对测量结果所作的分析和解释。
3.6 应急响应人员 emergency response person
指直接或间接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及后续行动的指挥、组织、采样、监测分析、处置、保障、待命等人员。
3.7 对照点(断面) comparison point(section)
指具体评价某一辐射事故区域环境放射性污染程度时,位于该污染事故区域外,能够提供这一区域环境辐射本底值的监测点(断面)。
3.8 警戒区 precautionary area
需要和可能需要专门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的事故区域定为警戒区,以便控制照射剂量或防止污染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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