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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依法严惩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各地要坚持正确导向,聚焦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建立并组织实施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以下简称举报奖励) 工作。要注重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充分发挥举报奖励的带动和示范作用。鼓励各地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因地制宜突出本地特色。严格财务纪律,杜绝廉政风险,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二、完善举报奖励制度设计

      (二)关于实施奖励的部门。实施奖励的部门一般是作出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受理举报后转交下级部门办理的,应明确实施奖励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对举报奖励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关于奖励对象和获奖条件。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举报线索一般应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或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对符合条件的实名举报人,除明确拒绝接受外, 均应给予奖励。对以牟利为目的的举报行为,予以合理限制。

      (四)关于奖励的范围和形式。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规定实施奖励的环境违法行为类型,并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设定不同档次的奖励标准。对通过举报避免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或协助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等情形,可对举报人实施重奖。除物质奖励外,鼓励各地对举报人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五)关于奖励的审核和发放。各地要规范和完善奖励程,做好举报受理、案件查处、实施奖励等相关工作衔接,健全举报奖励工作内部管理制度。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举报奖励工作效率,优化审核发放流程。

      (六)明确各方责任,加强对举报人保护。各地在实施举报奖励工作中,应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保密意识,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对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受理和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故意泄露举报人信息,挪用、侵吞举报奖励经费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对举报人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更多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

下载地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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