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以下简称复印设备)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黑白复印设备、彩色复印设备及以复印为其基本功能的数字式多功能复印设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1521 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T 13334 复印机调试版 A3
GB/T 16288 塑料制品的标志
GB/T 18313 声学 信息技术设备和通信设备空气噪声的测量
GB/T 18455 包装回收标志
GB/T 21202 数字式多功能黑白静电复印(打印)设备
GB/T 26572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
GB/T 29793 彩色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
HJ 57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鼓粉盒
HJ 2512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
ISO/IEC 28360 信息技术 办公设备 电子设备中化学品排放率的测定(Information technology - Office equipment - Determination of chemical emission rates from electronic equipment)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 digital copying (including multi-function) devices
通过扫描将原稿图像或文字转换成数字信号并进行数字处理后,以静电成像方式进行复印的设备,多功能是指同时包含一种或多种附加功能(如打印、电话、传真、扫描、网络等)。
3.2 复印速度 copying speed
复印设备每分钟复印 A4 幅面纸张的页数,本标准用 vc表示,单位:页/分钟。
3.3 打印速度 printing speed
带有打印功能的复印设备每分钟打印 A4 幅面纸张的页数,本标准用 vp表示,单位:页/分钟。
3.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TVOC)
使用非极性色谱柱(极性指数小于 10)进行分析,保留时间在正己烷和正十六烷之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3.5 细颗粒物 fine particulate matter
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直径≤2.5μm 的固体微粒。
3.6 粉尘 dust
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直径>2.5μm 的固体微粒。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质量应符合 GB/T 21202 或 GB/T 29793 标准的要求。
4.2 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3 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加强清洁生产工作。
5 技术内容
5.1 产品环境设计要求
5.1.1 产品设计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
5.1.2 印制电路板(PCB 板)基材中不使用六溴环十二烷(HBCDD)及短链氯化石蜡(SCCPs)。
5.1.3 外壳、防护部件中除紧邻加热以及成像组件的塑料零件外,质量大于 25g 的塑料零件不使用含氯、含溴的聚合物,不添加含有磷酸三(2-氯乙基)酯(TCEP)、磷酸三(2-氯丙基)酯(TCPP)、磷酸三(2,3-二氯丙基)酯(TDCP)、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六溴环十二烷(HBCDD)、短链氯化石蜡 (SCCPs)的阻燃剂。
5.1.4 除电线电缆外, 质量大于 25g 的塑料零件中不使用附录 B 中列出的邻苯二甲酸酯作为增塑剂。
5.1.5 产品零件中不使用三丁基锡(TBT)和三苯基锡(TPT)。
5.1.6 产品外壳、各类按键以及外接电源线中苯并(a)芘的总量不超过 20 mg/kg,附录 C 中所列的 16 项多环芳烃(PAHs)总和不超过 200 mg/kg。
5.1.7 产品配套的鼓粉盒应满足 HJ 570-2010 中 5.1,5.2,5.3,5.5,5.6,5.7 条款的要求。
5.2 产品生产过程要求
5.2.1 不使用氢氟氯化碳(HCFCs)、1,1,1-三氯乙烷(C2H3Cl3)、三氯乙烯(C2HCl3)、二氯乙烷 (CH3CHCl2),二氯甲烷(CH2Cl2)、三氯甲烷(CHCl3)、四氯化碳(CCl4)、溴丙烷(C3H7Br)、苯、甲苯、二甲苯、乙苯作为清洁溶剂。
5.2.2 零部件组装、连接过程中应采用无铅焊接工艺。
5.3 产品要求
5.3.1 限用物质要求
产品中的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6+)、多溴联苯(PBBs)和多溴二苯醚(PBDEs) 的含量应符合 GB/T 26572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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