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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控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环保部等六部委关于《“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和《广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2017-2020年)》(穗环[2017]52号)的有关要求,规范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治理,为环境管理政策制定和实施提供技术依据,便于企业开展相关工作,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1  工作目标

通过VOCs排放连续自动监控系统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实时有效的监测管理,有效控制机动车维修企业的污染物排放,使我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控制。2019年6月30日前,我市从事喷漆、补漆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按要求安装VOCS排放连续自动监控系统,并上传自动监测数据至市环保信息中心。

2  适用范围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和现有的从事喷漆、补漆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

3  术语和定义

3.1  挥发性有机物  在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3.2  VOCs去除率   指同一时刻废气处理系统的废气处理前和废气处理后的总VOCs浓度差值与废气处理前总VOCs浓度值的百分比值。

4  安装规范

4.1  从事喷漆、补漆工艺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设置独立全围蔽的喷漆补漆工艺车间,喷漆和补漆工序,必须在该车间内开展。喷漆补漆车间应设置独立的废气收集系统、废气处理系统和废气排气筒,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米。

4.2  每套VOCs废气处理系统的处理前和处理后,各布设一个自动监控采样口,安装至少1套VOCS排放连续自动监控设施。连续自动监控设备必须具备总VOCs排放浓度、总VOCs去除率和流速三个指标的监测能力。在满足具备以上三项指标的前提下,鼓励有能力的企业选购具备其他参数的自动监控设备。

4.3  VOCs排放连续自动监控采样口位置的布设,参照国家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执行。

4.4  废气参数(如流速等)的性能指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代替HJ/T 76-2007)》相关要求。

5  连续自动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5.1  仪器表面应完好无缺,有产品铭牌、具有防尘防水功能,可适用于大部分的环境中,绝缘、防漏电与防雷等性能安全要求。

5.2  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具备:

      a) 材质应选用耐高温、防腐蚀和不吸附、不参与待测总VOCs发生反应的材料。

      b) 样品采集装置应具备颗粒物过滤功能,过滤器应至少能过滤5μm粒径以上的颗粒物。根据企业治理设施的实际情况,应增加相应的冷凝除水等功能。

      c) 使用伴热管线时应具备稳定、均匀加热和保温的功能,减少采集的样品气体在传输过程中不出现损失现象。

      d) 采样流量准确可靠、稳定。

5.3  预处理设备及其部件应方便清理和更换,应使用不吸附和不参与待测总VOCs发生反应的材料。

5.4  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应当具备但不限于下列功能:

      a) 时间显示和设置。

      b) 显示实时数据和查询历史数据,数据传输。

      c) 采集一组系统测量的实时数据主要包括:末端治理装置前后的总VOCs浓度、VOCs去除率和末端治理装置前后的流速等。

      d) 记录存储一组系统测量的分钟数据为该时段的平均值,主要包括:末端治理装置前后的总VOCs浓度、VOCs去除率和末端治理装置前后的流速等。

      e) 断电时系统能自动保存数据,当恢复供电后系统可自动启动,并恢复正常运行状态。

6  连续自动监控设备技术性能指标要求

VOCs排放连续自动监控设备的性能技术指标须满足国家、广东省或行业相关标准要求。监测设备数据采集与传输功能需符合《广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VOCs排放数据传输规范》的要求。VOCs排放连续自动监控设备需具备现场数据显示功能。VOCs排放连续自动监控设备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见表1。

 

1 VOCs排放连续自动监控设备技术性能指标

项目

性能指标

总VOCs浓度测定下限

≤5mg/m³

重复性

≤±3%

响应时间

≤20s

零点漂移

≤2mg/m³

实际气体比对误差

≤50%(VOCS≤15mg/m³)

≤35%(VOCS>15mg/m³)

备注:

1、以上项目的试验方法参照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光离子化验检测器(PID)法技术要求》。

2、测量范围上限值不低于排放限值的5倍;

2、相关排放限值参照广东省地方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执行。

 

7  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与处理

7.1  数据采集与传输

7.1.1 VOCs排放连续自动监控设备数据采集频率应不高于60s, 浓度测量值应统一换算为mg/m³;流速测量值应统一换算为m/s;去除率以%为统计单位。

7.1.2 数据采集仪应按传输指令要求实现数据传输与反控,应满足向多用户发送在线监测数据的传输需求。

7.2  数据存储与处理

7.2.1 VOCs排放连续自动监控设备的分钟数据存储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信息平台的分钟数据存储时间应不少于1年。

7.2.2 异常值取舍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当监测数据低于检出限或负值,应取最低检出限的1/2作为监测数据并参加统计。

      b) 在线监测仪器校准期间的所有数据应作为无效数据。

      c) 当发生临时断电时,从断电时起至恢复供电后仪器正常运行止,该时段内的监测数据应作为无效数据。

      d) 在用监测设备未按照相关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检定和开展比对测试的,监测数据无效。

      e) 所有无效数据均应标注标识符,不应参加统计,但需正常上传,且应在原始数据库中予以保留。

8  连续自动监控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要求

8.1  VOCs排放连续自动监测设备应依据相关计量检定规程进行量值溯源,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8.2  比对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a)  VOCs排放连续自动监测设备运前,按照产品型号,每种型号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比对测试工作,结果应满足本规范表1中的相关要求。

      b)  在用仪器的比对测试报告应以电子版的形式上传至数据平台,或提交相关管理部门,原始记录和测试报告应保存以备查。

8.3  VOCs排放连续自动监测设备具备自动校准功能,自动校零和校准每周至少一次,如遇突发状况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自动校零和校准的频率。

8.4  每月应进行至少一次流速准确性和稳定性检查,每次流量检查频次应不少于3次平行测定,流量平均值与设定值间的误差应不大于±5%。超过允许误差应进行校准。

8.5  应保存运行维护记录,保存时间应与建设周期一致。

8.6  应定期对现场数据屏幕等辅助设备进行清洁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9  系统检修

9.1  运维单位应制定各监测设施及系统易耗品更换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9.2  运维单位应检查数据采集传输装置运行情况及数据传输一致性情况,每月对数据采集仪内的监测数据进行备份。

9.3  设备检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原则上应在故障发生24h内修复。当设备发生故障超过72h仍无法修复,应采用备用设备替代发生故障的仪器。

      b)  更换影响计量性能的主要部件时,应对仪器进行校准,并实施有效的量值溯源工作。

9.4  应保存检修和维修记录,保存时间应与建设周期一致。

10  为保证VOCS排放连续自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作,确保监控数据不受人为和外部条件等因素干扰,从事喷漆、补漆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在提交验收备案材料时应同时提交一份《VOCS排放连续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承诺书》。

 

如需获取标准意见稿原文,请点击下方链接下载标准意见稿原文:

下载地址:《广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控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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