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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砖瓦工业》编制说明

1 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要求,支撑国家排污许可制度实施,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生态环境部通过国家环境标准“绿色通道”,立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砖瓦工业》。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原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成立标准编制组,按照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定有关要求,起草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砖瓦工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

1.2 工作过程

      2019 9 月,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成立《指南》编制组,明确了编制单位的分工及主要职责, 开展了资料收集、查阅工作。

      2019 9 ~12 月,编制组经查询相关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要求,并调研管理部门对砖瓦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和开展自行监测的要求,根据砖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赴砖瓦生产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编制了《指南》(初稿)及编制说明。

      2019 12 ~2020 7 月,编制组邀请相关专家对文件进行进一步技术研讨,在汇总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指南》(初稿)及编制说明进行了再次修改完善。

      2021 2 月,编制组召开《指南》(初稿)研讨会,并形成《指南》(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2021 3 月,《指南》(征求意见稿)通过了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组织召开的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

2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分析

2.1 开展自行监测是排污单位应尽的责任

      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状况是其应尽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明确提出:“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第五十五条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2.2 自行监测是砖瓦工业排污许可证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党中央把排污许可制定位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 2021 3 1 日正式实施。《条例》将自行监测方案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作为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排污许可证中要载明对企业自行监测的具体要求,包括手工监测的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监测方法等,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数据传输等,以及信息记录与公开等方面的要求。

2.3 现有标准规范对砖瓦工业监测方案编制技术规定不够全面

      我国涉及砖瓦工业的监测要求较少,主要为排放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环评导则。相关标准规范综合性强,未能针对砖瓦行业提出相应的监测指标、监测技术等,存在覆盖面不全、针对性不强、不适用日常监测等问题,不能完全满足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的需要。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 号)对国控重点企业的监测频次提出了部分要求,但是作为规定性管理文件,规定相对笼统,未能针对砖瓦工业污染物排放特点,无法满足企业自行监测方案编制需求。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以下简称《排放标准》)对监测频次仅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未提出污染物指标的监测频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2.12016)仅规定要对建设项目提出监测计划要求,缺少具体内容。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HJ 9542018)(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规范》)规定了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相关要求,但监测指标与生产企业类型对应相对笼统,且部分指标的监测频次过高。

2.4 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是规范和指导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的需要

      自行监测作为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任务,其顺利实施,除了法律地位的明确,更需要有配套的技术文件作为支撑。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作为基础而重要的技术指导性文件, 既是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需要,也是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的重要依据。

      对每个排污单位来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不同监测点位的控制指标及其排放标准、环评报告的要求都有其独特内容。虽然各种监测技术标准与规范已从不同角度对排污单位的监测内容做出了规定,但是由于国家发布的有关规定必须有普适性、原则性的特点,排污单位在开展自行监测过程中仍面临着诸多疑问,包括如何结合企业自身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等。编制组通过现场走访、网上公开信息查询等方式,对砖瓦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现状进行调研,调研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现状、工艺特征、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监测手段、信息公开等。结果显示,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均制定了自行监测方案,但监测方案的规范性却有待提高。

      因此,为解决企业开展自行监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的政策和技术引导,规范和指导企业的自行监测行为,有必要制定《指南》,将砖瓦工业自行监测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3 国内砖瓦行业发展状况

      我国砖瓦工业量大面广,单个企业污染物排放量不高,但整个行业企业众多,产能巨大, 污染物排放总量相对较高。砖瓦产品的运输半径很小,一般为 50100 公里,生产企业多分布在应用市场的周边地区。随着我国城市建设步伐加快,砖瓦工业已经从广泛分布在全国各地,逐渐发展到三、四线城市及广大农村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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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砖瓦工业》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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