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无组织颗粒物年排放量与实际排放量核算的参考方法,提出了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2)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样品的保存与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码头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 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码头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terminal
指通过码头与后方堆场转运煤炭、金属矿石、非金属矿石、水泥、粮食、矿建材料等干散货,含有装卸、储存、输运等生产单元及相应生产设施的排污单位,包括采用专业化工艺转运煤炭和矿石的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排污单位与采用非专业化工艺转运干散货的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不包括采用专业化工艺转运粮食和水泥的干散货码头以及多用途码头、件杂货码头、集装箱码头、液体散货码头、滚装船码头等排污单位。
3.2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速率)。
3.3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冬防期间和大风天气等。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基本原则
码头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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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码头(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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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地址:《HJ 1107-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码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