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广东华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官方网站!服务热线:0769-82652668   
热门关键词:环境检测环境监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室内空气检测甲醛检测水质检测玩具检测皮革检测纺织品检测REACH检测ROHS检测
新闻科普News Science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广东华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东兴西路西二巷13号
电话:0769-82652668
传真:0769-82652688
邮件:huake@gd-sct.com
公司官网:www.gd-sct.com
标准法规Regulation
4标准法规
您的位置: 首页 ->  标准法规 ->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促进监测事业健康发展,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支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与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状况和污染物排放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调查普查、遥感解译、分析测试、评价评估、预测预报等活动。包括对大气、地表水、地下水、海水、土壤、声、光、热、生物、振动、辐射、温室气体等环境要素质量的监测,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河湖、海洋、农田、城市和乡村等生态状况的监测,以及对各类污染物排放活动的监测。

      第三条【工作原则和目标】

      生态环境监测实行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原则。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当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独立、公正,维护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四条【地位与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是服务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监测事业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保障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正常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参与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条【管理体制与部门职责】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对生态环境监测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按照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组织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监测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监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更多条例意见稿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条例意见稿全文:

下载地址:《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广东华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18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东莞网站建设 [Bmap] [Gmap] [后台管理] 访问量:百度统计
业务顾问
售后顾问
华科APP

扫一扫手机APP

华科小程序

扫一扫微信小程序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