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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工作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以下简称 “我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工作程序,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态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厅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工作。

      第三条 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 (试行)》第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我厅暂停审批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 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土壤环境质量考核目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 对未完成上一年度国家确定的重点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 对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暂停审批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 对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突破资源环境生态保护红线、超过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承载能力的地区,暂停审批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 对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即组织实施开发建设规划的地区,暂停审批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 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要求实施区域限批的情形。

      第四条 生态环境监察一处(以下简称“监察一处”) 归口管理和组织实施我厅区域限批工作,负责汇总限批建议, 办理报审手续,起草限批决定文书,组织实施区域限批决定, 监督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落实区域限批管理要求。

      负责污染防治、总量控制、生态环境保护、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执法、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工作的相关处室或者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处室”)负责认定限批情形,提出限批、解除限批或者延长限批建议,以及限批期间的整改督查和现场核查。

 

更多工作程序规定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工作程序规定全文:

下载地址:《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工作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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