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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行政许可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解决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难、处置难问题,提升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坚持“地方统筹、区域管控、严格准入”的原则,以问题为 导向,找准收运贮存短板,防范环境管理风险,积极稳妥推进收 集贮存工作。

      地方统筹: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三 十三条规定,我厅委托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核发危险废物收 集经营许可证。各地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的四十二条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确定开展收集、贮存企业 数量,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种类、规模等。

      区域管控: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的单位,服务半径为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具体范围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服务对象主要为社会源产生的危废和中小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 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单位,产生废铅酸蓄电池、废含汞荧光灯管以及年产生危险废物量少于 10 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原则上不允许收集贮存所在地市辖行政区域范围外 危险废物。工业园区危险废物收集区域范围仅限于省级工业园区 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产生的危险废物(省级工业园区 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产生的危险废物亦可交给持有危 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处置)。原则上不允许收集贮存 省级工业园区外危险废物。

      严格准入:对标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行政许可条件,对从事危 险废物收集贮存经营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级、设施建设和运营管 理方面,提出相同的准入条件。

二、工作职责和内容

      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鼓 励和支持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收 集、贮存设施,依法收集、贮存机动车维修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 解行业危险废物、废铅酸蓄电池、废含汞荧光灯管等。 鼓励和支持在工业园区内依法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为工业园区内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服务”的规 定,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分为两类:广东省危险废物收集经 营许可证、广东省工业园区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省级生态环境厅负责制定《广东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办理程序》和《广东省工业园区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办理程 序》。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的监督检查,适时通报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对未按照相关程序核发收集经营许可 证的,撤销核发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并对相关地市进行 通报批评。

      各地级生态环境局要高度重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行政审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部门,配备相关人员。按照办理程序要求,依法开展许可证核发工作。核发收集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应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不得擅自扩大或限制经营范围。各地应通过本单位政府网站等途径,全面公开委托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实施细则、审批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及示范样本、 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基本信息;对于依法获得许可证的单位, 应及时公开其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证号、发证单位、持证单位地址、设施地址、许可证可经营类别及规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有效期、初次发证日期等信息。同时,于审批办结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的申请材料、相关审批文件及许可证正、副本和附件等材料报我厅备案,并将相关材料的电子版上传至广东省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备案。

      各地在核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固体废物管理廉政建设“七不准、七承诺”》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健全和完善集体审议和决策机制, 加强监督检查,防范廉政风险。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应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属地监管责 任,强化对收集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本辖区内收集经营 单位进行检查,发现持证单位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经营的,应当 责任限期整改,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省级生态环境厅。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单位应建立组织架构清晰、责任体系完备 的危险废物规范化、信息化管理体制,依法开展危险废物经营活 动,定期在省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上报送经营情况。危险废物 收集经营单位可以探索开展产废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第三方 运维工作,为产废企业内部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暂存、预处理 等提供延伸服务。

      本文有效期 5 年。

 

      附件:

      1.广东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2.广东省工业园区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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