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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落实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职责,规范开展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 年版)》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全国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各级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地。本办法所称的各类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

第三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全国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地以及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重点海域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实施重点监管。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

      市级及市级以下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开展本行政区域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日常监管。

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参与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监督。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对全国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的设立、晋(降) 级、调整、整合和退出实施监督,建立会签审查工作机制,开展常态化监控。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的设立、晋(降)级、调整、整合和退出实施监督,建立会签审查工作机制,开展常态化监控。

第七条 生态环境部组织建立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测制度,组织制定相关技术标准,组织建设全国自然保护地“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重点开展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测。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地“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开展本行政区域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测。

      生态环境部自然保护地监测网络与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自然保护地监测网络实行联网和数据共享。

      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发布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状况报告。

第八条 生态环境部定期组织开展国家级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推送遥感监测发现的问题线索,同时将问题线索移交相关自然保护地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问题线索进行实地核实;问题属实的应当进行处理和整改,并将结果上报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部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问题线索、实地核实、处理整改台账系统。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问题线索、实地核实、处理整改台账系统。

第九条 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国家级自然保护地保护成效评估,统一发布国家级自然保护地保护成效评估结果。

      国家级自然保护地保护成效评估,原则上每五年开展一次。对存在生态环境变化敏感、人类活动干扰强度大、生态破坏问题突出等情况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地,可适当增加评估频次。

      生态环境部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地保护成效评估结果和整改建议反馈给被评估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抄送自然保护地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自然保护地保护成效评估的实施规程和相关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另行组织制定。

      省级及省级以下生态环境部门参照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的自然保护地保护成效评估实施规程和相关标准,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省级及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地保护成效评估。

第十条 自然保护地内存在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等突出问题, 列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专项督察或者“回头看”的,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等规定开展。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定期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强化监督,包括如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部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造成生态破坏和违法排放污染物等严重破坏生态环 境问题的重点问题台账,将问题线索推送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并移送自然保护地行政主管部门;

      (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情况完善本行政区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的重点问题台账,组织开展实地核实,向生态环境部上报实地核实和处理整改结果;

      (三)生态环境部组织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地重点问题的处理、整改和生态修复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整改并视情予以通报。

      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强化监督纳入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强化监督的整体工作部署,实行统一安排、统一调度和统一实施。

第十二条 省级及省级以下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日常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更多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办法意见稿全文:

下载地址:《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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