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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红名单评分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从业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及《关于印发开展优化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环评机构。
第三条  环评机构红名单评分坚持动态考核和日常监管相结合,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第四条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管理环评机构红名单评分工作。
第五条  环评机构红名单从已在市生态环境局红名单信息采集及评价相关服务平台进行信息采集的环评机构中产生。如果发现在国家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公布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黑名单”内的,实施除名。
第六条  环评机构红名单评分方法采用计分制与动态更新排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环评机构评定等级分为五级。根据评分结果,85分及以上为A级,属优秀环评机构,纳入我市环评机构红名单,并公开显示达到A级的持续时间;70(含)~85分为B级,属良好环评机构;60(含)~70分为C级,属一般环评机构;50(含)~60分为D级,属较差环评机构;50分以下为E级,属极差环评机构。
第七条  环评机构红名单评分内容包括能力建设、环评质量、环评监管、用户评价等方面。
      (一)能力建设,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包括环评机构的人员配备、工作实践和保障条件等三个方面。
      1、人员配备,环评机构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掌握相关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的人员、熟悉相应类别建设项目工程、工艺特点与环境保护措施的人员,以及熟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人员。
       2、工作实践,环评机构具备相应的工作业绩及一定的科研能力。工作业绩指近3年内主持编制过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科研能力指近3年内承担或者参与过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科学研究课题,或者环境保护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制修订工作。
      3、保障条件,环评机构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相应的专业软件和仪器设备。固定的工作场所指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及环境影响评价档案资料管理设施及场所。质量保证体系指建立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和运行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交流与培训制度。专业软件和仪器设备指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软件;及图文制作和专业仪器设备。
      (二)环评质量包括编制规范性、编制质量、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三方面内容。
      (三)环评监管,即环评事中事后监管,由市生态环境分局对经审批后的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核实。
      (四)用户评价,即建设单位对环评机构工作服务的满意度。
第八条  环评机构红名单总分为100分,其中能力建设、环评质量、环评监管、用户评价分值分别为30、30、10、30分。每个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均进行环评质量、环评监管、用户评价考核,每个考核结果取算术平均分累加到能力建设得分处,形成环评机构红名单最终总分,并以此结果进行动态排名。
第九条  能力建设评分
      环评机构在市生态环境局红名单信息采集及评价相关服务平台如实填报相关能力建设资料,形成红名单备选单位,系统根据环评机构填报的资料自动生成分数。具体评分标准详见《环评机构能力建设评分表》(见附件1)。市生态环境局对环评单位填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考核,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扣除30分,并报上级处理。
能力建设评分计算公式为:合计分数*0.3,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
第十条  环评质量评分
      (一)建设单位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应当与主持编制的技术单位签订委托合同,主持编制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环评编写规范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二)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审查过程中,对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编制规范性检查。环评报告需技术评估的,技术评估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分表》、《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估评分表》(见附件2)的要求对环评报告进行审核、打分。无需技术评估的,由协助审查技术单位按照附件2表格对环评报告进行审核、打分。附件2合计分数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行政审批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评分表》(附件3)第2点的评分依据。
      (三)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行政审批过程中,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审批部门对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编制质量、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并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评分表》(见附件3),对环评报告进行审核、打分。环评报告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不予批准,该环评报告计0分;环评报告由列入 “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不予受理,该环评报告计0分。
      (四)环评质量评分计算公式:《生态环境部门评分表》合计分数*0.3,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件3。
第十一条   环评监管评分
      环评审批工作结束后,市生态环境局将环评审批资料通过环评审批系统转给属地生态环境分局进行环评监管。生态环境分局在收到环评监管通知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监管。现场监管发现问题的,生态环境分局对其进行执法笔录,并在笔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笔录资料上传环评审批系统反馈审批部门。
      审批部门收到执法笔录后,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情况。若情况不属实的,则办结系统;若存在审批问题的,则对相关问题进行修改更正;若存在环评弄虚作假问题的,则对相关环评单位及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并撤销相关环评文件。具体评分标准详见《环评监管评分表》(见附件4)。
      现场监管没有发现问题的项目纳入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用户评价评分
      委托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基础资料,落实环境保护投入和资金来源,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过程管理,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建设单位根据对环评机构服务的满意程度,填写《用户评价评分表》(见附件5),对环评机构进行评分。建设单位若在收到评价通知信息3日内不填写评分表的,系统将默认评分为5分。
第十三条  在《东莞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红名单评分细则》实施前或实施日起三个月内主动在市生态局环评机构服务能力评价及信息公开平台进行信息采集的环评机构,将获得奖励分10分。
第十四条  主动在市生态环境局红名单信息采集及评价相关服务平台上报环评编制委托合同,并积极参与用户评价的建设单位将列入“积极参与环保工作企业名单”,在之后的排污申报、政策咨询等日常环保工作中将优先获得市生态环境局的指导与协助。
第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通报表扬连续12个月达到A级的环评机构,并减少其该年度环评文件复核抽查次数。
第十六条  纳入红名单的环评机构享有以下优势:一是在服务企业相关工作或活动中可优先邀请“红名单”中服务机构对活动进行各类支持;二是,在“重大项目服务工作”及“倍增项目服务工作”中,可定期报送“红名单”到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以供参考。必要时,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服务对象,可请我局邀请“红名单” 服务机构,进行技术支持。三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日常工作及回复咨询时,可提醒企业关注市生态环境局公示的第三方环评机构“红名单”。
第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对评分结果进行核定,依据核定的评分结果评定红名单,并将评分结果在东莞市生态环境部门门户网站和其他公共性平台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方便建设单位优选环评机构。
第十八条  环评机构对红名单评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结果挂网更新3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复核或申诉。环评机构未在3日内提出复核或申诉的,视为同意评分结果。
第十九条  环评机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平台变更,并报备市生态环境局核查。否则,自动退出红名单。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细则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本细则根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适时修订。​


附件1 环评机构建设能力评分表
附件2 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分表
附件3 生态环境部门评分表
附件4 环评监管评分表
附件5 用户评价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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