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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试行)

      为指导排污单位如实标记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和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保证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制定本规则。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和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如实标记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工况、自动监测异常的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已投入运行且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或相应地方标准的排污单位,包括独立火力发电(供热) 厂和企业自备火力发电(供热)厂(车间),不包括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已投入运行且执行、参照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或相应地方标准的水泥厂水泥窑;执行、参照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或相应地方标准的造纸厂。

      其他行业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的数据标记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则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则。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 356);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

      使用本规则时,上述标准规范中涉及数据标记内容与本规则不符的,统一以本规则为准。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规则。

3.1 自动监控系统

      自动监控系统,由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通信传输网络和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在排污单位污染源现场,包括用于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生产或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数据采集传输仪(以下简称数采仪)、烟气参数或炉膛温度等运行参数的监测设备、视频监控、用电(用能)监控或污染物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等仪表和传感器设备。

      排污单位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包括用于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分为供生态环境部门使用的“管理端”平台和供排污单位使用的“企业端”平台)、计算机机房硬件设备等。

3.2 数据标记

      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状况,按照本规则对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工况、自动监测异常进行标记的操作。

3.3 自动监测数据

      包括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数据和相应的数据标记内容。

4 数据标记内容及要求

      数据标记内容包括生产工况标记、污染治理设施工况标记、自动监测异常标记和数据补全标记。

4.1 火电厂锅炉/燃气轮机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工况标记

      一般情况下,火电厂锅炉/燃气轮机生产工况呈现为:正常运行—解列—停炉(机)—停运—启动—并网/供能—正常运行。标记内容包括 “解列”“停炉(机)”“停运”“启动”“并网/供能”和“故障/事故”等 6 种。

1 火电厂锅炉/燃气轮机工况标记内容

数据标记

标记内容

标记说明及要求

Sd

解列

1. 应指令要求,通过逐步减少燃料量投入的方式开始降低锅炉/燃气 轮机负荷或功率,从“锅炉/燃气轮机负荷或功率降至 50%及以下” 至“机组与电网解列或停止有效供能”前的时段,可以标记为“解列”。

2. 标记为“解列”的,每次时长不应超过 2 小时。

Fa

停炉(机)

1. “机组与电网解列或停止有效供能”至“锅炉/燃气轮机停运”前 的时段,可以标记为“停炉(机)”

2. 该时段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数据的烟气流速、流量、温度等参数 逐渐降低,氧含量逐渐升高。

Fb

停运

1. “机组与电网解列或停止有效供能”后,“锅炉/燃气轮机停运”至再次“启动”前的时段,可以标记为“停运”。

2. 当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数据显示:氧含量≤19%、或烟气流速≥2 米/秒、或烟气流量超过额定工况 20%、或烟气温度>40℃时,不得标记“停运”。

Sta

启动

1. 锅炉/燃气轮机由冷态或热态启动至“机组并网发电或有效供能” 前的时段,可以标记为“启动”。包含锅炉/燃气轮机正常点火启动、检修或改造后调试试验点火启动等情况。

2. 一般情况下,标记为“启动”的,每次时长不应超过 24 小时。因其他客观因素导致确需延长的除外。

Stb

并网/供能

1. “机组并网发电或有效供能”至“锅炉/燃气轮机及污染治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状态”前的时段,可以标记为“并网/供能”。有效供 能指火电厂锅炉/燃气轮机对火电厂/车间外有效供电、供热、供汽、制冷或提供其他形式能源,以最早达成的为准。

2. 标记为“并网/供能”的,每次时长不应超过 4 小时。因其他客观因素导致确需延长的,每次时长不应超过 8 个小时,且需保留 1 年及以上自动监测数据、设施性能参数、自动发电控制(AGC)系统 记录等证明材料备查。

Sr

故障/事故

1. 生产设施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时段,包括对设备或设施维修处理阶段以及恢复正常运行前的并网/供能阶段,可以标记  为“故障/事故”。

2. 标记为“故障/事故”的,每次因故障或事故持续排放污染物时间 不应超过 4 小时,全年累计不应超过 120 小时。需描述故障或事故起因。

3. 锅炉/燃气轮机在并网/供能或解列过程中,发生故障或事故的, 应优先标记“并网/供能”或“解列”。

                           未作上述标记的时段,锅炉/燃气轮机视为“正常运行”。

4.2 水泥厂水泥窑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工况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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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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