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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自动监控服务机构白名单评分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笫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自动监控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自动监控建设、运维质量,维护自动监控服务市场秩序,引导企业选择优质服务机构,形成有序的自动监控服务市场体系,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自动监控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营服务活动,通过合同形式为排污者提供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营及维护等活动在内的环境综合服务,并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运营及维护工作的自动监控服务机构。

第四条 本细则提到的自动监控服务机构总名单,是指由在市生态环境局进行了信息采集的自动监控服务机构所组成的名单;本细则提到的自动监控服务机构白名单,是指在东莞市能提 供较优质自动监控服务的机构所组成的名单。

笫五条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组织、实施、管理自动监控服务机构评分工作。

第二章 白名单管理细则

第六条 自动监控服务机构白名单从自动监控服务机构总 名单中产生。进行信息采集的自动监控服务机构视为自愿参加白名单评选工作。在白名单评选过程中,未出现违规现象的自动监控服务机构由于发展需要,可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退出白名单评选工作。

第七条 自动监控服务机构白名单不作为任何市场准入条件,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参考。

第八条 自动监控服务机构白名单评分方法采用计分制方式进行。由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化与应急科、相关执法部门、环保产业协会组成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分表内容对总名单上的服务机构每季度进行一次评分, 总分为 100分。

第九条 自动监控服务机构白名单评分内容包括机构能力评分、环境信息化服务分会评价、用户评价及生态环境部门评分四方面 比重分别占40%20%10% 30%, 各项评分合计形成自动监控服务机构白名单最终得分,并根据得分结果划分评定等级。

      (一)机构能力评分,即服务机构的整体实力情况,从机构资质、研发能力、人员配备及业绩经验四方面综合评价服务机构的建设运维能力。

      (二)环境信息化服务分会评价,由市环保产业协会环境信息化服务分会根据机构的参与培训情况和核实投诉情况进行评 价,具体包括参与培训活动、参与文件编制工作、提出合理建议、发现现场不规范及核实投诉五方面情况。

      (三)用户评价,由排污企业对服务机构工作质量满意度进行评价,具体包括服务频次、故障响应、服务专业性、收费合理性、总体满意度五方面,根据排污单位提交的评分表取算术平均值作为用户评价得分。排污企业若在收到评价通知信息 3 日内不填写评分表的, 将默认评分为 7 0 分。

      (四)生态环境部门评分,由市生态环境局或其委托的专业 技术服务单位对服务机构的建设、运营质量抽查检查评价,具体包括自动监控系统现场建设、运维质量、数据质量及监督执法四方面。

第十条 自动监控服务机构评定等级分为三级。根据评分结 果, 80分及以上为 A 级, 属优秀自动监控服务机构; 60 (含)~80 分为 B 级, 属良好自动监控 服务机构; 60 分以下为 C 级, 属一般自动监控服务机构 。

第十一条 自动监控 服务机构评定等级为A 级或B 级的服务机构纳入我市自动监控服务机构白名单。

第十二条 总名单内的服务机构若出现存在采集信息造假、建设或运维期间弄虚作假、恶意竞争等不良行为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发现一次,一年内不纳入白名单,发现两次,永不纳入白名单。

第十三条 有不良记录的服务机构对问题进行整改后,正常运营一年后,可以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重新进行评分,评分结果满足纳入白名单条件的,重新纳入白名单。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自动监控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每季度对评分结果进行核定。总名单上的所有自动监控服务机构的评分等级、根据评分结果评定的白名单都将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和其他公共性平台公 示, 接受公众监督 方便排污企业优选自动监控服务机构 。公示期间将公示自动监控服务机构排名和划分等级等信息。

第十六条 自名单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自动监控服务机构对名单评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复核或申诉。 未在规定期间提出复核或申诉的, 视为同意评分结果。

第十七条 对纳入“白名单” 中管理规范、信用记录良好 、服务质量较高的服务机构,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扶持、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与优先支持;在市生态环境局服务企业相关工作或活动中可优先邀请“白名单”中服务机构对活动进行各类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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