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中非空间数据和空间数据的内容、质量和汇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数据汇交、共享和服务过程中的数据质量控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1139 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基本规定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7027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GB/T 7408 数据元和交换格式 信息交换 日期和时间表示法
GB/T 13989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
GB/T 16831 基于坐标的地理点位置标准表示法
GB/T 17278 数字地形图产品基本要求
GB/T 24356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GDPJ 05 数字正射影像生产技术规定
GDPJ 14 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整合处理技术规定》
HJ 724 环境基础空间数据加工处理技术规范
HJ 726 环境空间数据交换技术规范
HJ 1140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 基础调查(试行)
HJ 1141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 生态状况监测(试行)
HJ 1144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 台账数据库建设(试行)
CH/T 1007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元数据
CH/T 9009.4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 1:5000、1:10000、1:25000、1:50000、1:100000 数字栅格地图
TD/T 1055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
《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42 号)
《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 号)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 号)
《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成果审核有关材料的函》(自然资办函〔2020〕868 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态保护红线 ecological conservation redline
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3.2
数据质量控制 data quality control
指生态保护红线各类监管数据在前期资料准备、信息采集、数据处理、成果汇交、产品入库、信息发布过程中的内容及形式控制。
3.3
生态功能 data quality control
指生态系统在维持生命的物质循环和能量转换过程中,为人类提供的惠益,通常包括产品提供、生态调节、娱乐文化和支持功能。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通常包括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维护、洪水调蓄等类型。
3.4
移动核查数据 mobile verification data
指通过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移动核查客户端采集、输入、上传的国家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人类活动信息。
3.5
图斑 plot
单一地类地块,以及被行政界线、土地权属界线或线状地物分割的单一地类地块。本标准指生态保护红线矢量边界形成的具有相关属性信息的闭合图形。
4.1 全过程控制原则
数据质量控制必须贯穿于资料准备、信息采集、数据处理、成果汇交、产品入库、信息发布等监测监管数据获取、提交和监管的全过程。
4.2 分类控制原则
在基本管控原则不变的前提下,针对非空间数据、空间数据等不同数据类型,分类做好监管数据的质量控制;针对部分数据涉密的问题,应自行妥善保管,或依照国家规定脱密后再提交国家相关部门,确保监管数据质量控制工作切实有效。
4.3 分级控制原则
省级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责任单位负责本级上报的数据质量控制,以及向国家报送的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所有数据成果的质量检查;同时监督、指导和检查下级监管工作及数据质量审核。
4.4 全员控制原则
参与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相关工作的全体人员都是数据质量控制的主体。各省(市、区) 严格执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和廉政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具体要求, 如实、按时报送监管数据,确保数据客观真实,有据可依。不得干预监管数据的正常报送, 不得任意篡改、瞒报、伪报核查执法信息。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数据质量控制的工作流程(见图1)分为:前期准备、数据质量检查和分析入库三个环节:
图 1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数据质量控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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