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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2021年增补版)

      第十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2021 年增补)

      十四、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13.14 裁量标准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污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气污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非道路移动机械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 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 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违法行为

违法程度

罚款

生产超过污 物排放标准的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货值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

处货值金额 1 倍罚款

货值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

处货值金额 1.5 倍罚款

货值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

处货值金额 2 倍罚款

货值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300 万元以下

处货值金额 2.3 倍罚款

货值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400 万元以下

处货值金额 2.5 倍罚款

货值金额在 4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

处货值金额 2.8 倍罚款

货值金额在500 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货值金额 3 倍罚款

      十五、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

      §13.15 裁量标准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污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新生产的机动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 公开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污防治法百零条第 违反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发动机控制装置弄 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由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 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物排放标准的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由国务院机动生产主管部责令停止 生产该

违法行为

违法程度

罚款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 企业发动机控制装置 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 出厂销售

货值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

处货值金额 1 倍罚款

货值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

处货值金额 1.5 倍罚款

货值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

处货值金额 2 倍罚款

货值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300 万元以下

处货值金额 2.3 倍罚款

货值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400 万元以下

处货值金额 2.5 倍罚款

货值金额在 4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

处货值金额 2.8 倍罚款

货值金额在500 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货值金额 3 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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