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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管理工作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加快我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加强规范化管理,防治水污染,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依据及目标

      (一)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水资源〔2017101号)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水利部公告20111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东莞市入河排污口整治攻坚战方案(2019-2021年)》(东府办〔201921号)

      《关于广东省试点城市入河(海)排污口规范化管理和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讨论稿)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及验收工作,实现入河排污口手续齐全、设置规范、排放达标、监测覆盖、一口一档、监管到位的目标。

二、工作任务

      (一)入河排污口分类。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的单位性质、规模和隶属关系等,把排污口分为以下5类:

      1. 企事业单位排污口。含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化水产养殖场、矿山及尾矿库、港口码头等排污口;

      2.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包括城镇、工业园区及其他各类园区、分散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

      3. 城镇及园区雨洪排口。包括城镇、工业园区及其他各类园区雨洪排口

      4. 农田排口。包括各类农田罐区退水口、规模化经营的农田退水口;

      5. 其他排口。包括规模以下畜禽、水产养殖场排口,尚未截污纳管的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和雨洪排口,其他农田排口。

      (二)入河排污口审批权限划定。上级部门有相关规定的,执行上级要求,其中:位于国务院批复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中省界缓冲区和国界保留区范围中的排污口的设置审批,由上级流域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上级流域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入河排污口的审批,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其中:

      1. 企事业单位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

      2. 农田排口实行备案制,由属地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3. 其他入河排口不纳入审批和备案管理。

      (三)规范审批和备案流程。根据省厅工作部署,采取审核制和备案两种方式,制定和完善审批、备案流程,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验收要求,细化内部审批流程,依法、规范开展入河排污口审批工作。入河排污口审批流程包括入河排污口的登记认定、设置审批、验收、水功能区排污备案及标志牌的设立等内容(详见附件1);备案制入河排污口主要包括城镇及园区雨洪排口、农田排口,其备案流程包括给予统一编码、备案登记,设立统一标志牌等(详见附件2)。

      对于历史入河排污口的审批管理。一是企事业单位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等按照相关要求补充审批手续;二是城镇及园区雨洪排口、农田排口等需进行备案的入河排污口应在规定时间内在所属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具体要求如下:

      1. 同时具有环评审批和排污口审批手续的排污口。环评审批和排污口审批的排放标准一致的,保持不变。环评审批和排污口审批的排放标准不一致的,执行较严的排放标准。

      2. 有环评审批手续,无排污口审批手续的排污口。a、在可予设置排污口的区域有排污口的,可以补办排污口审批手续。b、在不予同意设置排污口的区域有排污口的,不予补办排污口审批手续,该排污口应当进行拆除或者改排入可予设置排污口的水体。c、在不予同意设置排污口的区域有排污口,但水体功能实际已改变为可予设置排污口的,可在调整完水功能区划后,补办排污口审批手续。d、补办排污口审批手续时,可根据环评审批所确定的排放标准,不进行排污口设置论证直接补办。

      3. 仅有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口。无环评审批和排污口审批手续,只有排污许可证的,参照相关要求,按照新建项目审批排污口,补办相关手续。

      (四)监督管理。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日常巡查、建档归档和日常监测工作。

      1. 定期监督检查。各生态环境分局应按入河排污口批复文件要求对获批的入河排污口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要求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人员不少于2名。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做好各项记录(包括文字材料、现场照片等),现场填写《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信息记录表》,由参与检查的人员签字确认,并做好存档工作,记录必须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现场检查情况。如发现入河排污口的设置情况与行政许可批复文件要求不符的,应提出整改要求,并做好详细记录。

      检查内容包括:a、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b、对排污口要求的落实情况;c、特别情况下限制排污的落实情况;d、水资源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e、入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立情况;f、其他需要注意事项的落实情况。

      2. 开展日常巡查。各生态环境分局对辖区内管理的河涌进行日常巡查工作,检查是否有违建排污口,是否有非排污功能的排水口排放污水,是否有损坏的入河排污口标志牌等。巡查频次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部分河涌,全年日常巡查范围合计必须覆盖辖区所有河涌。每次巡查人员不少于2名。巡查过程填写《入河排污口日常巡查表》,通过文字材料、现场照片等形式记录巡查情况,建立巡查台账。

      如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未经批准设置的入河排污口,调查确认设置单位/责任人,填写《入河排污口排查信息登记表》报市生态环境局,并及时督促设置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3. 排污口信息建档归档。市生态环境局及各生态环境分局定期对辖区内的每个入河排污口进行建档归档工作,形成“一口一档”。

      归档材料主要包括以下三类:a、“入河排污口审批相关材料”归档:包括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审批、登记等相关材料。b、“入河排污口信息台账”建立:更新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排放的废污水量、排污口位置图、排污口及标志牌照片以及设置单位相关情况,掌握入河排污口分布及变化情况。c、“监督检查与巡查情况”归档:定期监督检查、日常巡查工作中形成的文字材料、现场照片。

      年度归档资料清单:a、单个入河排污口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登记表 (包括基本信息和标志牌照片等内容);(2)入河排污口监测资料(管理部门抽检、设置单位自动监测资料);(3)入河排污口行政审批材料(设置申请、审批、验收、备案文件等);(4)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督检查材料(日常监督检查文字、图片资料);(5)《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信息记录表》(每季度一次)。b、日常巡查记录:《东莞市入河排污口日常巡查表(202x年第x季度)》。c、全市汇总台账:(1)《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信息汇总表》;(2)《东莞市入河排污口信息台账》。

      4. 日常监督监测。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照排污口及其责任主体清单,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各生态环境分局应定期对企事业单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开展监督性监测。

      (1)监测技术与要求。入河排污口废污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质排放浓度同步监测。常规监测项目包括流量、水温、pH值、化学需氧量(COD)、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总磷、总氮、挥发酚,对特殊排污单位应根据废污水性质增加监测项目。断面布设、采样方式和监测具体要求参见《水环境监测规范》SL 219

      (2)监测频次。定期对纳入日常管理的入河排污口进行水质监测,其中重点区域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规模以上总数的10%)每季度检测一次,其他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在每年丰水期、枯水期各检测一次,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根据日常监督情况按需求进行检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

      (3)其他要求。对于仅接纳一家排污单位排水的排污口,按现行规定在排污单位厂区边界开展监督性监测,结果作为判断排污单位是否达标的主要依据,对入河排污口开展不定期巡查抽测,结果用于校核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

      (六)水功能区排污报告。向水功能区排污的单位应按规定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年度排污情况,具体程序:向水功能区排污备案工作包括排污口设置单位准备材料、在规定网站注册账号提交材料和生成备案证明等程序。各生态环境分局应督促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在每年21日前,向生态环境部门报送上年度入河排污口使用情况和水质监测报表,报表中的水质数据应由排污单位委托有资质认定资格的水质监测机构监测。两个以上排污单位通过同一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水污水的,应分别报告。入河排污口暂停使用、永久封闭或者排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排污口的统一监督管理,市直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履行行业治理主体职责,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镇街(园区)要加强对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压实各方责任。要把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列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科学、合理推进。

      (二)加强技术服务。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各镇街(园区)审批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人员技术水平和行政管理水平,确保审批工作依法、公平、公开。各镇街要在年度财政预算对入河排污口整治、设置审批、监督监测工作上给予保障,入河排污口数量多任务重的镇,要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力量开展技术审查,为入河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有力的技术支撑。

      (三)加强考核监管。市生态环境部门定期通报入河排污口整治和设置审批进展,有序推进各项工作进度;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及验收工作将纳入年度环保责任考核内容。各镇街(园区)要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管监测工作,按要求组织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分类,强化排污口现场监督检查和水质监测,确保企业污水达标排放。

 

      附件:

      1. 审核制入河排污口审批流程

      2. 备案制入河排污口审批流程

      3. 入河排污口标志牌的设置要求

      4. 审核制申请材料及批复等文件

      5. 备案制申请材料等文件

      6. 监督管理记录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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