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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土壤环境背景值(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2016 5 月,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 号)(简称国家“土十条”),提出要系统构建标准体系,建立健全技术体系。2017 6 月,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东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简称东莞市“土十条”),要求加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国土、环保、农业等多部门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和农业生产中的作用。2018 6 月,国家发布《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不再规定全国统一的土壤环境背景值,由地方政府根据相关规范自行确定本辖区的土壤环境背景值。2018 8 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也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区域土壤环境背景值研究。

      2019 7 月,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设立了“东莞市土壤环境背景值调查项目”,要求结合东莞市土壤类型分布、土地利用现状特征及管理需求,开展东莞市土壤环境背景值调查与标准制订研究,具体技术工作由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承担。

二、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和意义

      我市土壤中铅、砷等元素背景含量偏高,导致在日常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工作中,此类元素可能会出现“无来源”超标,引发误判的情况。为消除土壤环境背景的干扰,准确判断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和风险程度,亟需根据我市土壤环境背景状况,出台具有我市特色的土壤环境背景值标准,用于合理评价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区域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辅助修正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本标准的制订是贯彻落实国家“土十条”、东莞市“土十条”等文件精神的具体举措,是掌握全市土壤环境背景总体状况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完善东莞市土壤环境保护与管理标准体系的实际需要,对于科学、合理、有效评价东莞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推动土壤分用途、分类分级管理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

三、标准编制原则和依据

      (一)标准编制的原则

      本标准制订主要依据“东莞市土壤环境背景值调查”项目的研究成果,并充分借鉴国内外在土壤环境背景值标准制订方面的经验,调研东莞市在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实践经验和管理需求。标准制订主要依据以下原则:

      1.立足东莞实际。结合东莞市土壤环境背景值调查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物检出率情况,确定我市土壤环境背景值标准需考虑的污染物项目。

      2.确保科学合理。充分借鉴国内外较成熟的土壤环境背景值标准制订方法, 结合实际进行集成创新,保证土壤环境背景值标准的编著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3.遵循法律法规。与相关政策法规、技术导则和标准体系相结合相衔接, 相互支持。

      (二)制订标准的依据

      1.政策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 1 1 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8 1 1 日施行);

      (3)《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 号);

      (4)《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202026 号);

      (5)《关于印发东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201754 号)。

      2.技术依据

      (1)《区域性土壤环境背景含量统计技术导则(试行)》(HJ 1185-2021);

      (2)《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

      (3)《中国土壤元素背景值》(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0);

      (4)《土壤元素背景值及其研究方法》(气象出版社,1987);

      (5)《中国土壤环境质量基准与标准制定的理论和方法》(科学出版社,2015)。

四、主要条款说明

      (一)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东莞市土壤环境背景含量的基本统计量、使用方法,以及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东莞市土壤环境背景状况评价,主要适用于东莞市区域性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参考,地块尺度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的背景含量统计方法及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二)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

      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列出了标准主要引用的相关标准文件,包括:《区域性土壤环境背景含量统计技术导则(试行)》(HJ 1185-2021)、《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 正态性检验》(GB/T 4882-2001)以及系列土壤污染物分析方法等。

      (三)标准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共有 5 个术语和定义。具体如下:

      (1)土壤(soil):指位于陆地表层能够生长植物的疏松多孔物质层及其相关自然地理要素的综合体。与《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中“土壤”的定义一致。

      (2)土壤环境背景含量(environmental background content of soil):指一定 时间条件下,仅受地球化学过程和非点源输入影响的土壤中元素或化合物的含量。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 中“土壤环境背景含量”的定义一致。

      (3)土壤环境背景值(environmental background value of soil):指基于土壤环境背景含量的统计值。通常以土壤环境背景含量的某一分位值表示。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土壤环境背景含量”的定义一致。

      (4)土类(soil type):指根据生物气候条件、人为因素等成土条件和成土过程以及剖面形态、土壤属性划分。

      (5)分位值(fractile):与随机变量概率分布函数的某一概率相应的值。与《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18)中“分位值”的定义一致。

      (四)污染物项目的选择

      污染物项目选择主要包括自然过程本身固有的元素,主要考虑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毒害性高的污染物;也包括人为活动产生的其他污染物,优先关注在环境中难降解、残留时间长的污染物。

      无机污染物项目的选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土壤环境标准普遍关注的污染物。如镉、汞、砷、铅、铬、铜、镍、锌等重金属。

      二是根据本地区土壤污染特点和环境管理需求选择污染物。目前,东莞市结合本地土壤污染特点和环境管理需求,在全市农用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调查中,污染物项目还包括铝、铍、硒、锑、钴、铊、钒等金属。

      有机污染物项目的选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自然界本身存在的有机物质,在土壤中也存在一定的含量的项目。例如,部分多环芳烃类,石油烃等化合物。背景值的确定参照无机污染物背景值制订的方法。

      二是人工化学合成的,通过人为活动带入土壤的项目。主要是通过过去或现在大面积施用,或由于大气传输和沉降等影响,使得这些物质在土壤中能够被检出(如有机氯农药类等)。因此,可以认为这些物质一定意义上在土壤中已经具有环境背景水平。

      三是土壤环境背景调查阶段土壤样品中检出率较高的污染物。根据已开展土壤环境背景调查获得的数据,选择检出率较高的项目,如石油烃。

      根据土壤环境背景调查结果,金属元素普遍有检出且检出率较高,其中镉、砷、铅、铜、锌、铝、铍、锑、钴、铊和钒的检出率为 100%,其余元素汞、铬、镍和硒的检出率均超过 90%;有机类污染物中仅总石油烃(C10-C40)有检出且检出率较高,达到 98.53%,其余各有机污染物均未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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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东莞市土壤环境背景值(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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