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适用于向中山市辖区内岐江河流域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水的纺织工业,服装、服饰制造业和电镀工业3个重点行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4种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上述3个重点行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上述4种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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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2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3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污水排放量上限值。
3.4
纺织工业 textile industry
指从事对麻、丝、毛等纺前纤维进行加工,纺织材料前处理、染色、印花、整理为主的印染加工, 以及从事织造加工,并有水污染物产生的工业。
3.5
服装、服饰制造业 clothing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指以机织面料、针织、钩针编织面料等为主要原料,加工生产各种服装和服装饰品,以及从事服装、服装饰品服饰洗水并有水污染物产生的工业。
3.6
电镀工业 electroplating industry
有电镀、化学镀、化学转化膜等生产工序和设施的排污单位,包括专业电镀企业和有电镀工序的企业。
3.7
电镀专业园区 electroplated industrial park
指具有运营管理主体和集中废水处理设施的,由专业电镀企业或配套电镀企业组成的专业园区。
3.8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concentrated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为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由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共用的污水处理设施等。
3.9
城镇污水处理厂 municipal waste 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4.1 流域范围
中山市辖区内岐江河流域包括中山市行政区内的石岐街道、东区街道、中山港街道、西区街道、南区街道、五桂山街道、小榄镇、古镇镇、沙溪镇、港口镇、横栏镇、板芙镇、大涌镇、神湾镇 14 个镇街。
4.2 排放限值
4.2.1 现有工业企业自 2023 年 xx 月 xx 日起(本文件发布 12 个月后实施),其直接排放限值按表 1规定执行。
4.2.2 出水直接排入岐江河干流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自 2025 年 xx 月 xx 日起(本文件发布 3 年后实施),其直接排放限值按表 1 规定执行。
4.2.3 新建、改建和扩建工业企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其直接排放限值按表 1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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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岐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