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废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再生过程的总体要求、再生过程污染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 要求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燃煤电厂废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再生过程的污染控制,可作为废脱硝催化剂(钒钛 系)再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技术依据。
其他行业或种类的废脱硝催化剂再生污染控制可参照执行。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26452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JB/T 12129 燃煤废脱硝催化剂再生及处理方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生态环境部令 2020年第15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第48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9年第55号)
《废烟气脱硝催化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4年第54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烟气选择性催化还原脱硝失活催化剂(钒钛系) deactivated flue gas denitration catalyst(V2O5-TiO2) of selective catalytic reduction
由于表面积灰或孔道堵塞、化学中毒等原因导致性能下降而无法满足脱硝系统要求的烟气选择性催 化还原脱硝催化剂,简称“废脱硝催化剂”。
3.2
废脱硝催化剂再生 deactivated waste denitration catalyst regeneration
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使废脱硝催化剂有效恢复活性并达到烟气脱硝系统使用要求的过程。
4.1 废脱硝催化剂的收集应防止扬尘、遗撒和破碎。转移应采用缠绕膜、包装袋等材料包装,避免脱 落扬尘。废脱硝催化剂进厂后的拆卸场所应配备粉尘收集装置并导入除尘设施。
4.2 废脱硝催化剂转移的运输工具在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照《国家危险废 物名录》要求,豁免运输环节的危险废物管理要求。
4.3 废脱硝催化剂贮存应执行GB 18597的要求,并按照GB 15562.2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4.4 废脱硝催化剂再生工艺应遵循处理效果最优、二次污染最小原则,选取节水、节能、高效、低污 染的技术和设备。典型再生工艺包括预处理、物理清洗、化学清洗、活性植入、热处理等工序,符合JB/T 12129的相关要求。
4.5 废脱硝催化剂再生应配备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各工序产生污染物种类,采取分质或集中处 理的方式。排放的废水、废气、噪声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妥 善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执行相关污染控制与管理要求。
4.6 废脱硝催化剂再生除应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交通运输、 消防等法规标准的相关要求。
5.1 工艺过程污染控制要求
5.1.1 预处理
a)宜采用压缩空气吹扫、风机抽吸等方式去除废脱硝催化剂表面及孔道内松散的粉尘。
b)预处理工序操作场所应设置粉尘收集装置并导入除尘设施。
c)预处理工序产生的含颗粒物、重金属等污染物的废气,可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过滤风速宜小 于1 m/min,漏风率小于2%。产生的干灰等固体废物应收集处理。
5.1.2 物理清洗
a)废脱硝催化剂孔道内难以通过吹扫、抽吸等方式去除的有害附着物如颗粒物等宜采用湿法清洗去除,并可采用鼓泡、超声等辅助方式。
更多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意见稿全文:
下载地址:《废脱硝催化剂再生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