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提出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控制标准(试行)
GB 39728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
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GB 39728、GB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 onshore oil and gas exploitation and production
陆上油气田、滩海陆采油气田和海上油气田陆岸终端的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包括石油和天然气勘探、钻井、完井、录井、测井、井下作业、试油和试气、采油和采气、油气集输与油气处理等作业或过程;不包括油砂、油页岩、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油气的开采活动。
3.2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3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4
雨水排放口 rainwater outlet
直接或通过沟、渠或者管道等设施向厂界外专门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
3.5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排气筒和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监测指标。
3.6
泄漏检测值 leakage detection value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点的 VOCs 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的摩尔分数表示。
3.7
稠油开采注汽锅炉 viscous oil exploitation boiler
为稠油、超稠油开采提供高温高压水蒸气的生产设备。
3.8
油气田加热炉 oil and gas furnace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对原油或天然气进行加热的热工设备,主要类型包括管式加热炉、水套加热炉、真空相变加热炉、热媒加热炉等。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1 废水排放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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