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提出了陶瓷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25464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GB 25464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陶瓷工业 ceramics industry
用粘土类及其他矿物原料经过粉碎加工、成型、煅烧等过程而制成各种陶瓷制品的工业,主要包括日用瓷及陈设艺术瓷、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和特种陶瓷等。
3.2
陶瓷工业排污单位 ceramics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从事陶瓷工业生产的排污单位。
3.3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4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5
雨水排放口 rainwater outlet
直接或通过沟、渠或者管道等设施向厂界外专门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1 废水排放监测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
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5.2.1.1 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若监测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
5.2.1.2 排污单位各产污环节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2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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