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磷中毒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黄磷所引起的全身性疾病。短期内接触大剂量的黄磷或黄磷灼伤引起的以肝、肾损害为主要表现者为急性磷中毒;长期接触引起的以牙齿及下领骨损害为主要表现者为慢性磷中毒,可伴有肝、肾损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磷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黄磷引起的中毒,不适用于赤磷、紫磷、黑磷等引起的中毒。非职业活动中接触黄磷引起的中毒,亦可参照使用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6379-1996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9371-1996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3 诊断原则
3.1 根据短时期内吸入大量黄磷蒸气或黄磷灼伤的职业史,有以急性肝、肾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病因所致的类似疾病,方可诊断为急性磷中毒。
3.2 根据长期密切接触黄磷蒸气或含黄磷粉尘的职业史,有以进行性牙周组织、牙体及下领骨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也可有肝、肾损害,结合现场劳动卫生学资料等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病因所引起的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为慢性磷中毒。
4 诊断及分级标准
4.1 急性磷中毒
4.1.1 轻度中毒
吸入高浓度黄磷蒸气数小时后或黄磷灼伤后1一10天左右出现头痛、头晕、乏力、食欲不振、恶心、肝区疼痛等症状,并有肝脏肿大及压痛,伴有肝功能试验异常,符合急性轻度中毒性肝病;可有血尿、蛋白尿、管型尿,符合急性轻度中毒性肾病。
4.1.2 中度中毒
上述症状加重,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a) 肝脏明显肿大及压痛,肝功能明显异常,符合急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b) 肾功能不全,尿素氮及血浆肌配升高,符合急性中度中毒性肾病。
4.1.3 重度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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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GB 17059-1997 职业性磷中毒的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