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本部分适用于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及存在或产生化学有害因素的各类工作场所。适用于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劳动条件、劳动者接触化学因素的程度、生产装置泄露、防护措施效果的监测、评价、管理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
本部分不适用于非职业性接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木。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T 160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s
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
3.1.1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 PC-TWA
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3.1.2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 PC-STEL
在遵守PC-TWA前提下容许短时间(15mm)接触的浓度。
3.1.3 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 ,MAC
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质均不应超过的浓度。
3.2 超限倍数 excursion limits
对未制定PC-STEL的化学有害因素,在符合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情况下,任何一次短时间(15mm)接触的浓度均不应超过的PC-TWA的倍数值。
3.3 工作场所 workplace
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
3.4 工作地点 work site
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作业地点。
3.5 化学有害因素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
本标准所指化学有害因素除包括化学物质、粉尘外,还包括生物因素。
3.6 总粉尘 total d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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