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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689.12-1984 皮革 水分及其他挥发物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皮革中水分及其他挥发物的方法,适用于各种方法鞣制的各种类型皮革的各个加工工段。

      用干燥的办法来精确地测定皮革的水分是不可能的,因为在升高温度时其他挥发物会逸失,鞣质和脂肪会被氧化。有些吸收的水分在干燥后还会留在皮革内。

1 定义

1.1 挥发物含最:皮革在102土2℃温度中干燥到恒重时所失去的重量。

1.2 恒重:皮革在烘箱中干燥lh后,前后两次重量的差不超过原始重量0.1%时,即作为恒重。

2 仪器

      试验室通用仪器和特殊仪器。

2.1 上过釉的瓷坩埚。

2.2 烘箱:配有风扇,温度能控制在102土2℃的范围内。

2.3 具磨口塞的称量瓶。

3 取样

3.1 整张革:如果有关双方对取样无其他共同的协定,可按照GB 4689.3-84《皮革-取样-批样的取样数量》进行取样。试片可按GB 4689.1-84《皮革二试验室样品一部位和标志》规定的方形样块上切取。

3.2 其他:可根据斋要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取样。

4 操作方法

4.1 样品制备按GB 4689.11-84《皮革一化学试验样品的制备》的规定。称取3~5g制备好的样品(准确到0.001 g),并在102±2 ℃温度下干燥到恒重。第一次称重应将试样在烘箱中连续放置6h并在干燥器中冷却0.5h后进行。继续干燥1h,冷却0.5h后再称重以验证其是否恒重。如果再次干燥称重后,其重最的减少超过4mg,应继续干燥,但总的干燥时间不得超过8h。

5 结果的表示

5.1 计算

       

      式中:M0―干燥前试样的重量,g;

      M1―干燥后试样的重量,g。

5.2 重复性

      在同一试验室里同一测试人员平行双份测定结果的差不得超过原始样品重量的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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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GB/T 4689.12-1984 皮革 水分及其他挥发物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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