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皮革及皮革制品中五氯酚残留量检验的抽样、制样和气相色谱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出口皮革及皮革制品中五氯酚残留量的检验。
2 抽样和制样
出口皮革及皮革制品中五氯酚残留量的检验样品可取自于原料皮革。
2.1 检验批
以不超过1万件为一检验批。同一检验批的商品应具有相同特征,如包装、标记、产地、规格和等级等。
2. 2 抽样数量
抽样件数可按式(1)计算:
式中:n―抽样件数;
N-每个检验批内的总件数。
取样件数不得少于3件,每一检验批内取祥总量不得少于500 g。
2.3 抽样工具
割刀,剪刀。
2.4 抽样方法
在检验批中抽取徉品时,先数清整批革的数量,而后顺次每隔N/n件取一件,割下或剪下部分作为原始样品。同一取样单位的原始样品放在同一塑料袋或容器内,加封后,标明标记,并及时送实验室。
2.5 试样制备
将皮革样品剪成约1 cm见方的小块.混和并以四分法缩分出50 g以上样品,于食品粉碎机中粉碎.使全部通过2 mm直径孔筛制成均匀样品。制备好的试样盛于500 mL广口具磨口塞样品瓶中。
2.6 试样保存
试样于室温下保存。
注:在抽样和制样的操作过程中,必须防止样品受到污染或发生残留物含量的变化。
3 测定方法
3.1 方法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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