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火力发电厂及锅炉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独立火力发电厂和企业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的自行监测,及排污单位对锅炉的监测;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和锅炉。
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GB 13223、 GB 1327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火力发电厂thermal power plant
燃烧固体、液体、气体燃料的发电厂。
3.2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captive power plant
指企业以满足自身生产、办公以及生活的电力需要为主建设的火力发电机组(厂)。
3.3
锅炉 boiler
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和其他工质的设备。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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