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实验中所使用的甲醇溶剂及标准样品等均为有毒有害化合物,其溶液配制应在通风橱中进行,操作时应按规定佩带防护器具,避免接触皮肤和衣物。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挥发性石油烃(C6-C9)的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海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挥发性石油烃(C6-C9) 的测定。
当取样量为10.0ml时,本标准测定的挥发性石油烃(C6-C9)方法检出限为0.02mg/L, 测定下限为0.08 mg/L。
当取样量为20.0ml时,本标准测定的挥发性石油烃(C6-C9)方法检出限为0.01mg/L, 测定下限为0.04 mg/L。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7378.3 海洋监测规范 第3部:样品采集、贮存与运输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挥发性石油烃(C6-C9) volatile petroleum hydrocarbons
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在气相色谱图上保留时间介于2-甲基戊烷(包含)与n-C10H22 (不包含)之间的物质。
注:该定义下的挥发性石油烃(C6-C9)包括脂肪烃,脂环烃,芳香烃或烷基化的芳香烃等。
4 方法原理
样品中的目标化合物经高纯氮气吹扫后吸附于捕集管中,将捕集管加热并以高纯氮气反吹,被热脱附出来的组分经气相色谱柱分离后,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检测,根据保留时间窗定性,外标法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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