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以下简称 “噪声区划”)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1.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2 引用标准
GB 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12525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GBJ 137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 名词术语
3.1 城市
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2 城市规划区
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3.3 噪声区划单元
在噪声区划工作中,由道路、河流、沟壑等明显线状地物和绿地等围成的城市结构、布局和环境状况相近的居、街委会或小区。
4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解释
4.1 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4.2 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的区域。
4.3 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4.4 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4.5 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5 噪声区划的基本原则
5.1 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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