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气、水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本标准同样适用于电子玻璃工业太阳能电池玻璃(薄膜太阳能电池用基板玻璃、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用封装玻璃)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26453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GB 2645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平板玻璃 flat glass
板状的硅酸盐玻璃。
3.2
平板玻璃工业 flat glass industry
采用浮法、压延等工艺制造平板玻璃的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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