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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开发利用联动监管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我省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土壤污染防治联动监管机制,防范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联动监督管理。

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污染地块,是指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GB 36600-2018》中相应类型用地筛选值的疑似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是指经风险评估表明存在不可接受的人体健康风险,应该开展风险管控或修复的污染地块。

下列建设用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或者用途拟变更为住宅以及商业、幼儿园、学校、医院、疗养院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一)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和污泥处置等用地;

(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

(三)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

二、污染地块名录及信息共享。

(一)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掌握的关停搬迁工业企业名单和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企业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县级土地储备机构将拟收储、已收储及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工业企业地块名单和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地块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汇总有关信息,结合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等情况,会同自然资源、城乡规划、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及土地储备机构建立本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及时上传生态环境部组织建立的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实行动态更新。

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为其分配地块信息系统账号,督促其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后,将相关报告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经调查认定不属于污染地块且通过评审的,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将其移出疑似污染地块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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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开发利用联动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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