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中,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以下统称信用管理对象)的失信行为记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记录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时,应当一并记录作出通报的时间,并上传相关文件。
第三条 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记分的警示分数为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失信记分10分;限制分数为一个记分周期内实时累计失信记分20分。
第四条 信用管理对象有下列情形或者行为之一的,对相关单位或者人员失信记分20分:
(一)建设单位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问题受到罚款上限处罚的;
(二)技术单位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问题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 告书(表)编制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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